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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已经延长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首先得明确与贵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是谁,如果是包工头的公司或个体户,那么就需要以该公司的名义开票。如果只是零散的用工,那么就应当以劳务付出方开具发票。
目前上述业务一般有两种税务处理方式。
一是包工头成立个体工商户与贵公司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给贵公司,再由包工头与农民工结算,相关个税与贵公司无关。
二是贵公司以临时用工的形式招聘农民工,对方提供劳务给贵公司,贵公司支付款项给对方。相应的,由对方个人代开发票给贵公司即可。
请您补充一下:“主要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那么“次要”用于什么方面?
按照规定,只要本公司员工,皆应当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但是,以下五大类人员、十七项支出,不需要缴纳社保。
一、不需要缴纳社保的人员
(一)派遣人员
这儿一般是指劳务派遣人员或者总包方派遣人员等,这些人员劳动关系通常在其派出单位,而不在用人单位,所以应由派遣单位为之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不需要缴纳。
(二)个体外包人员
作为个体工商户,通常自行缴纳社保;雇佣个体工商户的企业不需要为此类个体工商户人员缴纳社保。
(三)兼职人员
显然,兼职人员有其全职单位,自然由其全职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一般来讲,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人员也是视为兼职人员,由其自行处理社保事项,用人单位通常不管。
(四)实习生
一般来讲,实习生还属于学校的在校生,用人单位与之签订的通常是劳务合同或者实习协议之类,所以不用缴纳社保。
(五)退休人员或者离岗人员
按照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而不需要缴纳社保。
另外,如果雇佣人员尚未退休,但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者社保关系,则实际用人单位也不用管其社保。
企业聘用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不需要再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比如张三,分别在甲公司领7000元工资,在乙公司领8000元工资。那么,甲公司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知道张三还在哪儿领钱。因此,甲公司就支付给张三的7000元,依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即可。同样道理,乙公司也是一样。
那么,张三不是费用扣多了吗?这是张三的义务了。张三有义务合并申报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首先,上述发票开具,是错误的。
对方销售6台空调,这是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不应当开具税率9%的增值税发票。即使所谓“销售并安装”,那最多(兼营处理)也是分别计税——至于混合销售处理,则依据主营,显然“安装”不是价格主要部分(这不能随意定,要符合市场原则;不能说10000块钱,安装费8000元,空调2000元)。
至于入账,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空调)”。移机、安装等费用,则构成固定资产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对于建筑服务之增值税义务来讲,有预缴增值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税额冲抵)两个环节。
一、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
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对于建筑服务来讲,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发生应税行为并开具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并达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建筑服务完成,以上四点达成其一,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据实开具发票。
一、可以并且应当向个人开具普通发票。
二、个人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一、既然“不合格”,理应收回。将之前捐赠时写的分录,反过来写一下即可。
二、如实报废即可。企业所得税直接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当留存备查如下资料: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一、账务、财务处理,并非不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向工会组织拨付,并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合法票据,则不能税前扣除。
对于买赠行为是否视同销售,各地规定不统一,比如河北认为不是无偿赠送,按主要商品和赠品公允价值分摊俩商品价值分别确认收入。福建就需要按赠送做视同销售处理。不管是否做视同销售,采购赠品的进项都应该可以抵扣,因为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用途的采购,只要不是用于免税,简易项目等就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