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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属于同一问题。举例来讲:饭店本月收了客人10万元,给员工发工资1万;那么,是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10万元还是9万元呢?
这儿也是一样。(假设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收益 94339.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38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第3个问题我就有点不理解了。一共10万,比如给了张三1万;而且照您说法,好象张三扣税得到的手续费比如说只有0.8万——也就是说,有9.2万是李四扣税得到的。但是公司这样做法:张三干了0.8万的活,给他1万;李四干了9.2万的活,却不给他,李四同意吗?
请将您的问题描述完整。
没有专门针对这方面的印花税优惠规定。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应当分别挖掘、运输,按照《建筑施工承包合同》、《财产运输合同》计算印花税。若未分别计价,则从高计税。
外资企业关于减资的规定 报批流程:准备材料-→市外经贸局批复-→市外经贸局变更批准证书-→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营业执照-→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外资企业减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3)外方投资者对章程的修正案(修改章程)
外资企业关于减资的规定
报批流程:准备材料-→市外经贸局批复-→市外经贸局变更批准证书-→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营业执照-→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外资企业减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3)外方投资者对章程的修正案(修改章程)
(4)减资说明
(5)主要债权人的同意证明
(6)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天)
(7)审批机关认为需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减资涉税问题:
股东的涉税问题
增值税方面:如果上市公司以股票回购方式减资撤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假如被回购方是个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五小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对于个人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对于股东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所得税方面:根据具体情形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回购股票,但是注册资本不减少,那么公司从股东手里回购股票,股东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进行所得税处理。若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根据股东是法人企业及个人的不同情况,应该分别按照下列税收政策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分为三步,第一,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第二,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第三,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财产转让收益。另外,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其中,上述关于股息所得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的,可以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判断股份回购过程中的撤资或减资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而非居民企业股东则应该按照取得股息适用的税收政策(含税收协定规定)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剩余部分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
2、个人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而没有区分超过的部分中是否属于被投资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利润分到股东层面形成的股息性收益,这一点与34号公告不同。
这么规定的原因是,在个人所得税中,股息性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都是20%。但也有可能产生差异:一种是被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外籍个人股东做减资或撤资时,分回的资产中对应的属于股息性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财税字[1994]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一种是上市公司的减资撤资行为,上市公司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性收益时,根据持股时间长短不同,适用个人所得税差别化政策【财税[2015]101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被投资企业的涉税问题
以现金资产进行减资撤资(股票回购):该行为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行为,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原则上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公司回购股票后并不注销,而是选择继续持有,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故涉及所回购股票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一般以回购价格确定。
同时,在该公司将来出售股份时,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税务处理。例如,品税阁公司在股价每股25元时回购本公司股份1亿股,回购金额25亿元。待股价涨到到每股27元时再出售,公司回笼资金27亿元(不考虑交易税费)。则该公司就其增值部分2亿元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并就获利部分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后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上市公司需要依据《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将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上市公司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的,还会涉及企业重组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故该行为可能会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减资撤资(股票回购):公司方面除了涉及上述的所得税处理,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还应作为视同销售,进行相应的涉税处理,此行为相当于先把资产转让,然后再分配给股东。股东方面除会涉及上面讨论的所得税外,可能还会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目前一般三年内(征管法对退税的规定)是允许企业享受前期未享的优惠政策,这个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也没有关系。
我理解应该可以。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里强调了实际投入使用的概念,如果你是2020没有转资,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没有投入使用,那么2021年投入使用才应该可以抵减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的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关于“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应该留存的备查资料第四点就是:“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综合以上文件,我认为如果你确实是2021年才开始转资投入使用,可以在2021年社保抵减所得税。建议再和主管税局沟通一下为妥。
你计入哪个明细科目是会计核算的要求,如果确实负担了应该员工缴纳的公积金个人部分,你计入管理费用中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不属于应该由企业承担的支出。而且员工也没有实际负担,不能在个税税前扣除,所以申报表不能填写。
其实应该换个方式,以工资形式支付个人负担的公积金,也就是增加工资薪酬的金额,然后还是从工资中代为扣除个人承担的公积金,这样你公司对于这部分的列支属于工资薪酬,可以税前扣除,对于个人属于自己负担的公积金也可以个税税前扣除。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人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内减去。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个人理解,一般编制现金流量表是间接法,也就是根据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科目编制,所以一般涉及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变动都反应到了“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但填报说明也明确可以根据各科目分析填列,而且如果是直接法编制的话,你说的这些属于“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所以我认为,放到哪个项目应该都没啥问题,也不会对现金流量整体分析产生很大差异。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视为折扣或者折让处理,但不管是折扣还是折让都应该明确归集到具体商品的。
你计入哪个明细科目是会计核算的要求,如果确实负担了应该员工缴纳的公积金个人部分,你计入管理费用中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不属于应该由企业承担的支出。而且员工也没有实际负担,不能在个税税前扣除,所以申报表不能填写。
其实应该换个方式,以工资形式支付个人负担的公积金,也就是增加工资薪酬的金额,然后还是从工资中代为扣除个人承担的公积金,这样你公司对于这部分的列支属于工资薪酬,可以税前扣除,对于个人属于自己负担的公积金也可以个税税前扣除。
你的意思对于合伙企业来讲合伙企业的资本不变,只是合伙人发生变化是吗?这样的话企业财务上只是涉及实收资本(合伙企业一般不用实收资本科目,用合伙人资本科目,但性质一样)明细科目的变化,由原合伙人变更为新合伙人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