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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纳税,取决于税法规定,所谓“税务局有税收调控”,也许只是个人理解,也许只是口头说法;绝对不可能有任何税务机关出具文书,要求您公司按照“税收调控”纳税。
如上所述,既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自应依法转出,并对于相应属期税款进行处理。至于账务处理,并无特殊之处。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或者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者某某资产,总之据实而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给出了向员工支付补贴分列工资还是福利的标准: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简单来讲,每月发到工资表发的,是工资;不定期发的,作为福利。如上所述,支付给退休职工的一次性独生子女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也就是说,标准以内免税,标准以外征税。具体标准建议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在实际税负上没有区别,只是免征进口增值税后,所有的增值税都汇集在销售时缴纳。如果贵司税负只统计给税务局的,实际税负会高。如果是统计给税务局和海关的,实际税负没有区别。但现金流上会有一定影响,以前是分两次缴纳,现在是一次缴纳,虽然时间延迟了,但金额也变大了,能否改善现金流还要对企业的资金做下预测和评估,金额大也会对资金有压力。
至于向税务局申请就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是不可行的,因为贵司的问题在于进项是减免的,对于税务局而言,整个链条下的增值额是贵司的销售额,之前进项可以抵扣时,只是将增值额拆分到了不同的交易链条上缴纳。也可以向税务局反馈下,免进口增值税后企业的资金压力加大,是否会考虑针对贵行业有一些配套的政策减缓压力。
可以计入在建工程,职工薪酬福利根据发放对象进行归集,如果确实工程人员的福利可以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购进用于保税品的,由于保税品是0税率或免税,因此,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需要转出。购进的用途,应当是一一对应的。如运费,保税品如果是单独委托物流公司运输,单独就该运输业务结算、开具发票、记账,则应有完整的资料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则属于无法划分,需要按当期保税与非保税的销售额比例计算转出。
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核定征收是税款征收的一种方式,并没有取消,但采用核定征收必须满足征管法规定的情形。所以个独企业并没有文件规定取消核定征收,但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核定征收是趋紧的政策,建议和主管税局进行沟通确认。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可以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照一下做具体判定。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日期,贵司也没有开票,如果中间对方支付了工程款,在收到该款项时,贵司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可以看了文件后再对照贵司情形判定下。也可以咨询下贵司的主管税务局和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
购销合同印花税不分行业的,就是按照销售和采购货物的合同金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需要看小时工和你公司是什么关系,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如果不是任职受雇关系,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
您好,请问能否具体点,问的是哪方面政策?
其实,关于差旅费的处理,可以区分据实报销和定额补贴两种方式。
一、据实报销
这种方式下,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得拿发票来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当然,这种情况下,自始至终,皆属于企业直接对外发生差旅费用支出,与员工个人无关,也就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二、定额补贴
既然属于定额补贴,则本身构成工资薪金支出,使用工资表等资料入账即可,这就不需要发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相关定义,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差旅费津贴在标准范围内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可向当地财政或者税务机关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