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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一、正常适用1%开具。
二、若客户需要,也可按照3%开具。
三、此笔开票,并不影响其他业务享受优惠。(本笔需依开票征收率申报纳税。)
四、此项优惠,于申报时直接填报即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如果已经支付或者约定应付利息日期,则可于支付或者应付时开具发票;若未付且未约定付款日期,则应于服务完成(即:借款归还)时开具发票。当然,按照借款期间,分期确认利息收入时开具发票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无发票不得税前扣除;但纳税调增后取得发票,可以追溯扣除(五年内)。
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好好说说。
一、关于转让评估
税法确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但是,这个评估,不是纳税人的义务。而是税务机关认为价格低,他去评估,并据以向您征税。这样和您说吧,如果您确实没有故意在价格上造假(若真这样,当我没说),那您就据实申报,比如您就卖了300万,您就报300万;如果税务机关说,值1000万,您可以直接和税务机关说,就1000万卖给你们吧,或者你们负责1000万卖出去。
二、关于成本评估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也就是说,这个需要您来评估(当然,如果这个学校原先是买来的,并有发票,也可以不用评估,用发票加成——每年5%即可)并须得到税务机关认可。当然,税务机关不认可也要有理由,不能他说低就低;他可以另找一家评估公司再评一下(即使二者不一样,还要有理由支持哪个更加准确)。
您好,在实务操作中,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的方法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处FOB金额确认收入,将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去冲减其他应付款。
是的,年终奖政策今年并无改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扣除原则,乃是“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如您所述,既然“属于2022年度”、“发票已收”且已入账,则可税前扣除(无论利息还是租金)。
我也许已经猜到您的疑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乃是定语,主语还是“设计合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因此,上述设计合同,没有开票备注方面的法定要求(若有必要,您可自行取舍)。
可以开具“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相关规定,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因此,此处“设备器具”包括汽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要求,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如果适用一次扣除政策,则应就一次扣除金额作为基础,计算加计扣除,而不可单独延于以后年度进行加计扣除。
一、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因此,第三方可给您公司开具“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发票。
二、账务处理,此乃因销售而发生费用,可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4-22)
1.与公司经营相关,属于工作要求的体检费用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
2.与工作要求无关,属于福利性质的,但为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作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