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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口样品,如果取得报关单但不收汇的,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报关单上的货样广告品的商品编码录入到退税系统中,查询该商品的退税率和退税标志,如果该商品有退税率或者退税率为零但是特殊商品标志处显示“2”,则该笔样品出口免征增值税。如果退税率为零,且退税标志处显示“1”,则视同内销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外贸企业),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才能申报免税;否则,需视同内销征税。
这个需要结合你们的协议来确认,如果协议明确规定由你方代收款项,并扣除加盟费用后返还对方,那么应由对方全额确认收入,你公司收取的加盟费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而且这么做必须留存合同协议,收款记录,付款记录,会计核算记录等证明资料!建议全额返还,再收取加盟费,而不要采用扣款方式!这样更能明确证明代收代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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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出口货物,国外客户不要发票,但仍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做为税收凭证。因为境外公司不属于文件规定的企业范围,也没有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开具发票给境外公司可以不用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你说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性质吗?如果是合伙性质,那么经营所得个税本身就是由三个合伙人申报缴纳的,所以在进行分红时无需再进行纳税,直接分配就可以了,需要合伙企业关于分红的的合伙人会议纪要。
分录:借: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一、契税的文件。
最后的哪一个才算纳税人。不管票据开给了谁,谁最终签订正式合同谁是纳税人。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二、增值税的文件。
符合条件可由子公司在计算增值税时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显然增值税如契税政策规定一样,给了放松的口径,暂时先不管票据是开给了母公司还是子公司。只要你能符合以上条件,就算做你的土地成本,可以抵减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曾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实务中其他地区就划转房地产能否适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依然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四、企业所得税
划转土地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适用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第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五、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如果对方同意在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按子公司名头开具发票,并且由足够证据证明这是属于子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我理解可以由子公司凭票列支。建议为了规范能重新以子公司名义补签合同替代原母公司签订合同更好,如果不能替换,建议在原合同中注明属于子公司筹建期间母公司代签的字样。
以下北京税务的一个指引可以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问题“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解答中明确,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如果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业务金额,那么可以不用更换发票,但账务处理时需要按实际金额入账,也就是发票金额大于实际支付金额,进行抵扣的时候只能抵扣实际支付部分的进项税额,高出部分要进项转出处理。
如果发票金额小于实际支付金额,那么会计核算可以按实际支付金额核算,但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按发票金额扣除。增值税抵扣也只能抵扣有发票的进项税额。
您好,请补充下您想问关于调料批发的具体什么问题,谢谢。
税务局判定的标准主要还是看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是否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作为会议费用。
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发票开具要求业务真实、票实相符。
如果“A对C有土地租赁业务”,则应当A给C开具发票、A向C收款。
如果“发票由A开给B,款项由B支付给A;B向C收取该款项,并将发票转开给C”,则属于“转租业务”,即A租赁给B,B转租给C。只要真实,那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