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可以计入。
专利申请(服务)费,并入“无形资产——专利权”即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当然,如果专利没有申请成功,未形成无形资产,则上述支出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
我们来看两个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固定”或者“保底(保本)”利润,则为“利息”,可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若非如此,则为股权类投资收益,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只是反映本单位纳税申报情况,本身没有其他附带风险。
当然,如果您公司数据需要保密的话,那就可注意了。不过,按照您的描述,似乎并非涉及保密,是吧?
法院并非企业纳税人,没有税号(纳税人识别号)也属正常。上述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得税中15%限额扣除的包含广告费和义务宣传费,广告费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通过专门机构制作的、取得相应发票及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所以根据您的描述,我理解不属于广告费,但可以理解为宣传费用,所以也是可以和广告费合在一起限额15%范围内扣除的。
不可以的,酒店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必须提供发票你单位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当然可以,税法并无禁止。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您问的是起征点政策吧。简单来讲,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自然人执行每次(日)500元起征点;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执行月度10万或者季度30万起征点政策。
主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至少从税务方面来讲,没有这个要求(通过银行委托贷款)。
关于关联企业之间借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利率明显偏低,需要依据公允原则进行纳税调整。(注:集团内部无偿借贷,现行政策增值税不用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三、债资比要求: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发票开具时点,乃是收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据您所讲,其实开票时点早已发生(已按照未开票收入在税局纳税),理应及时开具发票。
二、发票开具之后,可以不着急给到客户。如您所述,担心“如果开具了,客户不付款”;也就是说,可以发票交付与客户付款同步进行。
三、关于债权收回,这不算是财税问题,而是法律问题了。简单来讲,该追索追索,该起诉起诉;通过法律程序确实无法收回,则可结转营业外支出,进而形成“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冲减)。
一、电子文件保存其一即可(当然都保存也不禁止)。
二、对于电子发票(电子会计凭证)而言,电子文件才是原件;纸质件反而不是原件了。也就是说,如果符合电子会计凭证保存条件,只以电子方式(原件)入账、保存倒是可以;但是,显然,只以复印件(纸质件)入账,是不可以的。
根据“财会〔2020〕6号”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