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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实,这两问可以合在一起回答。您问的关键,就是如何区分临时工与劳务人员。我举一例吧:
甲公司请张三到财务上干3天活,每天300元;在这三天,张三每天9点上班、17点下班,按照财务负责人安排,和财务部其他人员一起工作。这是临时工。
甲公司请李四来,负责把财务上那些凭证装订完成,限3天内完成。李四只管完成这项工作,何时来、何时走,别人管不着;也不接受公司人员其他调度。完成后结算900元。这就是劳务人员。
简单来讲:临时工就是打卡上班,(如果公司管理不严)则可“摸鱼混工资”(和正式工一样);劳务人员就是接了公司一项工作,公司不管他这个人,到时验收这项工作,干完走人。
作为自然人而言,能否不出具发票,而以“内部凭证(企业自制表格之类)和收款凭证(比如您所讲“签收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主要看其金额是否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一般对于自然人来讲,这个起征点就是每次(日)500元。当然,如果为了方便,此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这样他的起征点就可以执行月度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不超过30万元了。
既然“无价值”,怎么还会有人买呢?当然,税法肯定不会禁止企业销售自己的物料——只要有人买,自然可以正常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等
这种培训,本质上是为了销售业务(因为4S店其实就是零食商),因此计入销售费用即可。
至于税法以及会计所讲职工教育经费,其实与销售费用并无影响。请看会计分录:
一、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借:成本费用科目(对应此业务,则为“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二、支付职工教育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方(供应商)而言,对方无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其开票、计税方式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供应商交多少税,与开什么票没有关系。
二、对于购买方来讲,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普通发票无法作为抵扣凭证)
(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销售额
从表格来看,很明显,货物与服务乃是分开的(即并非销售货物同时服务完成)。那么,自然也是货物销售与服务销售的确认分别进行。对于货物而言,简单来讲,实物转移即可确认收入。而对于服务而言,则应分别于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显然,所谓“汇总申报”,就是视为一个纳税主体(纳税人)进行申报。简单来讲: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口径一致,自然乃是汇总范围之内全部。(否则,进项税额抵不了,岂非不合理?)
确实,这个不应当使用“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事实上,按照新金融准则相关表述,应收账款也是属于一项金融资产。因此,其转让损益,可以通过“投资收益”核算。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应收账款
没有所谓“价外费用”发票一说。比如A公司销售衣服,货款10万元;收了1万元延期付款利息。那就是“销售衣服”11万。
同样,账务处理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开票时,最多就是备注一下“1万元”属于“延期付款利息”,但大类还是“销售衣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是这个道理。相关政策,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价外费用条款)以及“财税2016第36号文件”混合销售条款都可得到体现。
不需要。
一、印花税法明确,印花税征收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合同)。
二、现行印花税法体系下,“非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政策,仅有“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这一项。
三、原用于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文件,即“国税函〔2004〕150号”,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全文废止。即目前已无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政策。
首先,A公司不能自己卖自己。事实上,是A公司的股东(比如甲公司)把A公司卖给了B公司。
会计分录分别为:
一、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 1100万
二、B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 1100万
贷:银行存款 1100万
三、A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甲公司 1100万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100万
甲公司、B公司分别缴纳印花税5500元(1100万*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