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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开具的发票是不对的,应当开具的是货物或软件,其中,安装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以后年度计提折旧。建议换开,然后账务处理记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甲公司收购的债权,支付的对价是8000万元,应当是公允价,应当按该价格入账。该债权行权时,如果收回10000万元,则处置收入10000万元,成本8000万元,差额为处置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如果甲公司收购的8000万元债权,最后处置时,只收到5000万元,则差额3000万元为处置损失,符合2011年25号公告的要求,则可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乙公司将持有的债权10000万元,以8000万元价格转让,其中的2000万元,为资产处置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符合2011年25号公告的要求,则可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以税前扣除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 28号公告,对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有明确规定。
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首先,这方面税法没有专门规定。
大体来讲,这算是会计估计变更之类吧。理论上,应当根据新的不含税金额,基于内含利率,重新调整折旧、费用。其实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只是数字调整。
一、适用5%征收率还是9%税率,不在于自租还是转租,在于房屋何时取得?若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租入),则可选择5%征收率简易计税,否则一般纳税人只能适用9%税率。
二、至于备案,只是一个程序,并不能改变政策本身。
三、再次强调一下,营改增之后取得,只能一般计税;营改增之前取得,简易计税是权力,不是义务,可以自行决定。因有留抵,即使可以简易计税,而选择一般计税当然也是可以。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问回答:根据《印花税法》应按产权转让收据中的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算印花税,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五。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依据:《印花税法》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据此,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
第二问回答: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据此,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
如合同有约定,由你公司代境外受让方缴纳印花税也可,但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因为这属于与你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没有实质影响。具体操作问一下软件公司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吧。老师也不会去直接开这个的。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当然,个人理解,公章(行政章)通常效力更高;若没有专门财务专用章,使用公章未尝不可。仅供参考。
这样说吧,比如这个收益率10%(内含报酬率、折现率之类,差不多意思)。
第一年:40万/(1+10%)
第二年:40万/(1+10%)/(1+10%)
这样一年一年算,什么时候加起来够300万了,这就是回本年限了。
当然,理论就是如此;实务中,那个比率通常是最难确定的。
所谓1%政策,原文是这样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其适用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这是个增值税概念。至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这个政策。另外,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一个概念。
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目前经营者的情况不同,不是所有人都具备开票条件,而我们的税收征管上,不是开发票才纳税,不开发票就不纳税的!申报表中也还有未开票收入申报的行次,遵纪守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不管是否开票都应该主动纳税。而且类似餐饮等行业,他的客户性质大多是自然人,如果大家不要发票他就不上税这个也显然不合理,而且我们可以通过收银系统等核实他的营业额,如果漏税也是可以看出来的,另外我们现存征管制度还有一个核定征收方式,比如小餐馆定期定额征税,所以是否开票不影响他的纳税!总的来说,以票控税是控税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而且我们现在正在向以数治税方向转变!未来大数据管税会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