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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社保的计费基数是工资总额,年终奖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所以需要作为计算社保的基数!
这属于折扣销售,财务上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即可,所得税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所得税收入,增值税也是按折扣后金额计算,开票时将原价和折扣分别两行在金额栏次体现!
第一问回答:自然人A就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应自行缴纳个税。自然人A先退伙,自然人C再入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虽然67号公告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但在税收征管上有借鉴意义。41号公告未明确主管税务机关,从工作实践看,若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取得财产份额的新的投资者,也就是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可能并不在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不利于税收征管,因此采用自行申报方式,也更加符合实际。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问回答:自然人A就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建议采用自行申报方式,也更加符合实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虽然67号公告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但在税收征管上有借鉴意义。41号公告未明确主管税务机关,从工作实践看,若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取得财产份额的新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C,可能并不在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不利于税收征管,因此采用自行申报方式,也更加符合实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即不适用新租赁准则)。需要注意的是,这儿使用的是“可以选择不确认”;自然,也可以选择确认(即适用新租赁准则)。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现在直接回复您的问题:
一、6个月,1000元/月,合同总金额6000元,可自行选择是否适用新准则。
二、租12月,合同总金额12000元,可自行选择是否适用新准则。
三、4万(含)以下的低价值租赁,可自行选择是否适用新租赁准则。
四、低价值资产,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
五、租打印机,单台打印机价值4万元/台,可自行选择是否适用新准则。
六、租3台,租期2年,租金5000元/台/月,合同总金额36000元,可自行选择是否适用新准则。
您好,高新优惠享受,是取得当年享受,失效当年不享受。所以你们2021年12月取得,2021年是可以享受高新优惠的。但是,高新优惠的税率是15%,不能跟小微企业叠加享受。你们可以择优享受,那么就是放弃高新优惠,享受小微企业优惠,但是高新企业申报表附表还是要填列的,因为这是高新企业每年必须填的东西。
高新企业优惠有:一是税率15%,二是自高新资格往前推5年,亏损年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如果你们今年1月拿到证,那就好了,因为2021年你们不需要该优惠,但是可以往后多享受一年。
你所说的情形不属于统借统还!
统借统还是指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这个业务强调必须是借入的资金再提供给集团成员其他企业使用,如果是自有资金借给其他集团成员企业不属于统借统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供参考,主要内容: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衔接好“首违不罚”制度;取消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具体内容,可参考该公告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1/20/content_5652143.htm。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业务涉及全部会计分录,以便准确为您分析调整分录。
第一问回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名称分,其与文件所附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及执行标准相符,则可以享受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
购买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类别项目分,如其属于文件所附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类别、项目和条件的,则可以享受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
第二问回答:企业应存留合同、设备相关技术指标、用途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以证明设备属于目录范围内的设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二、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问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2007年签订合同并收到部分设备,设备购置时间应按销售方依法开具专用发票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由此可见,若购置设备发票开具时间应为2008年1月1日以后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并实际使用为准。
第四问回答:企业应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甄别和界定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指标参数用途,不明之处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您好,请上传PPT第10页、第20页截图。谢谢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是和本人签订合同,向本人支付费用?还是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向劳务公司支付费用?
您好,老师已回电未联系上您,如有需要可与您的产品顾问联系,也可通过APP电话答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