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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境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进口货物,未报关,直接从公海交易。
此类交易只能说不违法。A公司在公海交易,货物未实际进境,不算进口,C公司报关进口,合法。但A公司如何通过正当渠道付汇给B,以及如何从C公司收汇是个问题,不建议采取此交易模式。
当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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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与您公司能否免税没有直接关系。比如上游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您公司不符合这个条件,那就不能免税;再比如上述农业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您公司购入后再销售,就不符合免税条件了。
应该先核销再办理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相关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事实上,无论本文件,还是印花税暂行条例等,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政策,那时没有网络,所以政策不可能对此有直接规定。依据印花税正列举征税的原则,这些应当都不用缴纳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是否需要寄回原件,需要视双方是否已经入账来区分处理。
(1)如果购货方已经入账,那么不能寄回开票方。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回购货方,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如果购货方未入账,可以寄回开票方,开票方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2、开票方需要取得的资料包括:
(1) 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和退货原因;
(2) 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3) 同时附上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复印件。
这个问题常被误会。
事实上,不是所有500元以下的支出都可以不要发票。这个政策仅仅适用于(非经营者)“其他个人”(自然人)。打个比方,如果对方是个经营者(公司、个体工商户等),1分钱也应当开具发票;自然人张三,一台旧电脑不用了,300卖钱卖给公司,这时才可以不要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我想这样和您打个比方吧。您买了一件商品,给人100万元。人家说,这里面研发花了20万元,您就把这20万单独出来;人家说还有10万元人工费呢,您也把人工费单列出来吗?事实上,人家研发还是雇人,都是人家的成本。您就是花100万买了件商品。
盈亏平衡点可以用销售量来表示,即盈亏平衡点的销售量;也可以用销售额来表示,即盈亏平衡点的销售额。
盈亏平衡点销售量=固定成本/(单价-单位变动成本)
盈亏平衡点销售额=盈亏平衡点销售量×单价
至于您所述盈亏平衡点百分比,我还是第一次听说。也许是说盈亏平衡点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比例或者盈亏平衡点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