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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设计四方,建议改成三方,由甲或乙既作为收款方又作为付款方。收到货款后再按转口贸易备案支付给境外。至于甲乙公司间,如果需要结算,可以通过其他合同做约定。
另外,如果集团有境外公司,通过境外公司做采购和销售更方便。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①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构成涉税犯罪或者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本年度纳税评级将直接判为D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等触犯刑法的情形,按照刑法规定立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全电发票取消了发票代码,使用开具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全国唯一20位发票号码。(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根据总局相关介绍,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就目前了解情况,应该还没有除了使用电脑网页端以外其他开票渠道,所以第五位都是一样的,等全面上线后会有其他开票渠道。
一家公司可以使用多种开票渠道的。
一、设备属于货物,原本就是增值税项目,与“营改增”无关。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
(一)如果这个设备购置于增值税抵扣制度改革(原先“固定资产”不得抵扣,2009年开始抵扣,有些试点地区略早)之前,或者(虽然之后购入)用于法定不得抵扣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而未抵扣,则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者“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选择13%税率。
(二)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按13%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可以。不管式企业对外还是对内的会议,相关支出都可以通过会议费科目核算。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支出,包括应举行会议发生的工作餐。
会议费支出建议您留存真实性、合法的相关凭证,如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表、会议内容、会议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
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两个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只是发生单纯的资金拆借,则借出方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借入方作为"收到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其实,比如说:原价100万,折扣3万;无论填写97万,还是“100-3”,结果是一样的啊。也就是说,您可以直接按97万填写,也可以填写100万、另一行填写“-3”万。
其实,我们可以换个简单的例子来看:
子公司在商场买了100桶油,发给他的员工。显然,这属于职工福利。子公司为了省事,可以让员工直接到商场去把油提走;性质还是一样。
这个例子,只需要把商场换成“母公司”,把“股票”换成“油”即可。事实上,就是子公司给员工发了福利,自可依法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相关定义,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此处并未限制“境外”公司。
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