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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您的描述,并没有违规之处。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一、并非不可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但前提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140号”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开具发票前提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
如上所述,乃是转售电,自然应当开具电力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如果是在银行买的纸黄金,具体会计分录:
存出保证金等:
借:其他货币资金——贵金属现货电子化交易
贷:银行存款
根据管理层对其持有的时间选择不同分为短期持有和长期持有。
对于短期持有的黄金,可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作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其他货币资金——贵金属现货电子化交易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资金。它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存出投资款、信用证存款和信用卡存款等。
其他货币资金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2、税收。买卖银行纸黄金,属于金融投资行为,如果不涉及实物黄金交割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但取得的出售纸黄金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
3、以分红为由,如果股东取得实物黄金,股东是个人的要缴纳个税;股东是单位的作为股息红利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否则,应由房东依法、据实开具(代开)发票;否则,承租人可以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
可以,但是需要银行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如果房产是非住宅,对于房产标的物所有人(卖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收如下:
1、增值税及附加。
如果属于标的房产是营改增前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故增值税及附加(附加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成交价/(1+5%)*5%*(1+7%+3%+2%)
2、土地增值税。
标的物属于旧房,应按照旧房转让的相关规定(旧房提供评估机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支付价款+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转让旧房评估费用。不能提供评估报告,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原购房发票金额*(1+5%*年数)+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核定征收)缴纳土地增值税。一般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暂按5%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土地增值税=成交价/(1+5%)*5%
3、印花税。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成交价*0.05%
4、企业所得税。拍卖所得应由卖方并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行申报缴纳。
5、其他如果法院拍卖公告约定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且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未约定“由买受人先行交纳,然后买受人可持相关发票、凭证向法院申请退还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则买受人可能实际需承担标的所有人(卖方)过户环节的税费,才能办理过户。
1、对于实物黄金,如果是非银行的企业,通常计入存货,具体会计分录:
购入黄金时,作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黄金
贷:银行存款
出售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销售实务黄金(金条、金块)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如果销售金银首饰还要征收消费税。
3、分配实物黄金给股东,企业做视同销售处理。
4、以分红为由,股东取得实物黄金,股东是个人的要缴纳个税;股东是单位的作为股息红利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没有专门针对零售业的税收优惠。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包括: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对征管法的理解有误。
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上述征管所规定的多缴,是指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而贵公司在2012年度未取得发票导致该部分成本费用无法税前列支,并未造成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属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缴纳税款。所以不能适用上述征管法有关多缴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在5年追补期限内进行扣除,超过5年期限的,不得扣除。
根据《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800万元分期付款利息,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不是属于“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实不相瞒,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辅助账可以设置,但所谓“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不是纳入辅助账核算的范围:
一、这些成本费用,理应依法取得发票,据实纳入财务核算;
二、若未依法取得发票,则为“一错”;此“一错”不是“再错”(不纳入财务核算)的理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至于“辅助账”,只是起到“辅助”作用,不可以此削弱财务核算的完整、准确、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