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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定义: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对于上述服务器费来讲,大致相当于生产企业的设备折旧或者租金,分摊计入(相应服务、期间)成本即可。
然而,通常来讲,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也就是说,广告费通常不会与取得收入直接挂钩,因此一般是作为销售费用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4153。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也就是说,上述劳务费用7000元,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7000×(1-20%)×20%=1120元
借:相关科目(根据专家工作内容)7000
贷:银行存款 588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120
应当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所谓“团建”,相较于税法术语,应当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就其开票来讲,需要看具体所含项目。比如您提及“场地”,这就是“不动产租赁服务”了。总之,需要结合税法定义,据实而定。具体定义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其实,货物、服务(租赁属于服务)一个道理。您卖了3件商品,人家退回1件,那是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作为销售退回处理;这儿也是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您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租金收入;若仍挂预收账款,则冲减之即可)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费用(租金费用,若仍挂预付账款之类,则冲减之)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情况下,开具的发票是不对的,应当开具的是货物或软件,其中,安装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以后年度计提折旧。建议换开,然后账务处理记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甲公司收购的债权,支付的对价是8000万元,应当是公允价,应当按该价格入账。该债权行权时,如果收回10000万元,则处置收入10000万元,成本8000万元,差额为处置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如果甲公司收购的8000万元债权,最后处置时,只收到5000万元,则差额3000万元为处置损失,符合2011年25号公告的要求,则可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乙公司将持有的债权10000万元,以8000万元价格转让,其中的2000万元,为资产处置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符合2011年25号公告的要求,则可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以税前扣除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 28号公告,对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有明确规定。
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首先,这方面税法没有专门规定。
大体来讲,这算是会计估计变更之类吧。理论上,应当根据新的不含税金额,基于内含利率,重新调整折旧、费用。其实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只是数字调整。
一、适用5%征收率还是9%税率,不在于自租还是转租,在于房屋何时取得?若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租入),则可选择5%征收率简易计税,否则一般纳税人只能适用9%税率。
二、至于备案,只是一个程序,并不能改变政策本身。
三、再次强调一下,营改增之后取得,只能一般计税;营改增之前取得,简易计税是权力,不是义务,可以自行决定。因有留抵,即使可以简易计税,而选择一般计税当然也是可以。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