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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35号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员工行权时应该已经代扣了个税,未来在二级市场转让属于免税项目,无需企业再代扣个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取得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开具收据可以税前扣除,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标准是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目前个人基本没有税务登记,所以起征点是按次500,因此取得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开具500以下收据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没有金额总额和次数限制。
按公司法,首先按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提取后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进行股息红利分配,分配时确定分配总金额,然后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各自分配金额,可以在22年底分配也可以23年一月分配,这个企业自定,如果分配给自然人股东,需要按20%计算并代扣代缴分红个税。
按公司法,首先按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提取后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进行股息红利分配,分配时确定分配总金额,然后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各自分配金额,可以在22年底分配也可以23年一月分配,这个企业自定,如果分配给自然人股东,需要按20%计算并代扣代缴分红个税,代扣时计入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科目。
您说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呢?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不设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所以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而子公司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应该缴纳。
需要计入。
政策依据: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需要并入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不需要缴纳其他税种了
假如中国居民有获得境外主体公司相应的收入。汇算清缴时间凭境外已经缴纳的税单在境内进行抵扣。
不需要。
政策依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三、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是否属于主营业务,要看您公司还有没有其他经营项目,哪个经营项目销售额比较大(占比50%以上)?
二、此属于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9%税率。
三、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可以作为预付账款,分月结转主营(其他)业务成本;一次收取全年租金,可以作为预收账款,分月结转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不瞒您说。什么税也不用交。说明一下:
一、增值税方面,股权投资收益原本就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除非所谓“固定分红”,实为“利息”。)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股权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除非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且未超过12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皆未增加,则不需要缴纳这个项目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