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财税〔2018〕54号”文件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只要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元,一次扣除肯定能够享受。
但是,既然计入“在建工程”,就相当于建造固定资产(购入的只是工程物资),应当以竣工日期作为资产收到日期。而加计扣除适用于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入,那您这个情形就不符合了。(同样,一次扣除也要在2023年度执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不需要。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其《税目税率表》明确列示项目征税(其他文件可对列示项目解释,但不能新增征收项目)。
和电信公司签订的网费电话费合同,不在印花税明确征税项目之内,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乃是“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也就是“注册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的原股东。那么,就需要您来补充一下,这个“原股东”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六、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文件明确批发零售农机免税,所以应该开具免税发票。
回公司报销,肯定需要开具发票的,就不能适用个人签订动产买卖合同免税的规定,应该缴纳印花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第四条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因此,出租房产的残疾人企业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满足财税〔2010〕121号时,可以适用减免优惠。
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5%,如果是一次预收租金,平均每月不超过10万的话,免增值税。
出租住房缴纳4%房产税,出租非住房房产税为12%。
出租住房,个税10%,出租非住房个税20%。
出租住房免印花税,出租非住房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
但很多地方有综合核定征收政策,即按出租收入核定综合税率对所有税种进行征收,各地政策不同,这需要详细询问所在地税局。
一、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二费”减半优惠仍然执行(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二、如上所述,既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然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当然,如果需要开具3%发票,也是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预缴、汇缴,新设立分支机构都不参与分配、计算。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8995。谢谢~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8995。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