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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属于企业自己使用自己的产品,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项目,也没有产生所得税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不属于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
法律依据就是增值税和所得税中关于销售、视同销售的定义。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具体的涉税情况您参考:
1、以下税种均无需缴纳:①增值税;②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③印花税;④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⑤契税。
将商品房转为自用属于企业内部改变资产用途,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未发生改变,也并未取得经济利益,因此无需缴纳上述税种。
2、转自用后,若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需要正常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情况一:如果账务上已经确认了收入,但未确认相关的增值税,可以参考如下分录:
1、补做增值税税款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一般纳税人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补缴税款分录:
一般纳税人企业: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罚款和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情况二:如果账务上漏记收入,可以参考如下分录:
1、补做收入和税款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一般纳税人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补缴税款、以及支付滞纳金、罚款的分录同情况一。
是的,实际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是没有对应支出的,也就意味取得成本为0。
你说是从员工工资扣除,用扣除的钱购买菜品?那么就相当于这部分资金是以工资形式从账面列支的,这是就不需要以买菜款从账上列支扣除了,所以有没有发票没关系的啊,你的菜品明细和用餐人明细只是内部给员工展示就可以了。
根据2019年11号文件,将定价方式由成本*(1+5%)变成了目标价格*(1+5%),且增加了更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如果单从“贸易公司”这个条件来看,近些年最主要就是防范“虚开发票”、虚骗退税抵税之类。当然,也要看案件来源,比如说如果因为被人举报,那举报线索就是稽查重点。如果属于自选案源,那就要各税通查了。
只要实质上符合条件,可以享受。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明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即这由税务机关核查、提请。)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广告行业并非特殊行业,没有专门针对这个行业的会计科目表;您可按照“财会[2006]18号”所附会计科目表设置,并参考近几年相关准则修订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答复:公司或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与应收款项有关的坏账损失,并且可以证明该笔款项已经是坏账(即纳税人已进行了切实的追收款项行动而未能把相关款项取回),便可于坏账发生的相关应税年度扣除。详见《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答复:一般对于设备赠送出境,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需要正常申报出口销售。但是由于没有报关出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会计处理没有固定资产核销的凭证,税务视同销售也没有原始凭证作为支撑。
这不是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