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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3691。谢谢~
在现有的操作模式下,同一批货母公司收了两次款,一次是子公司支付,一次是客户支付。
可以将业务模式变为: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天猫平台销售,也即母公司代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收到客户的款项后,再将款项打给子公司,同时因为母公司提供了平台服务,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支付平台服务费,母公司开票给子公司。或者业务模式也可变为子公司是代母公司发货,也即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仓储和物流服务,在母公司将货物发给子公司这一道货物仍旧属于母公司,母公司不开发票,子公司也不支付采购货款,待销售给客户后,子公司按仓储物流服务开票给母公司。
对于目前已经销售给子公司的货物,开红票是可以操作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最终的交易量以子公司的销售量为准。若子公司无法销售全部货物时可以退货给母公司。这是可以合理解释的商业操作,税务局一般可以接受。但操作前可以了解下税务局对开具大金额公司发票的态度。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计提安全生产费时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2、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资产性支出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折旧时作分录: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需要看你支付的是什么款项,如果是对方提供的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开具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的
财税〔2009〕59号第七条“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指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需具备的条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六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需要具备的条件。如果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后果,是“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财税〔2009〕59号第七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六条讲的不是同一税收事项,前者说的是特殊税务处理需具备的条件,后者是合理商业目的需具备的条件,如果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按经营所得申报个税,经营所得采用5%-35%的超额累计税率。需要有证明经营所得的单据,比如进货价格的单据等,但一般会在由税局代开发票时进行核定征收,而未必是按实际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你询问一下当地主管税局比较稳妥。
问题一:如果自己开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发放的工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如果开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这个时候虽然可以把工资做成费用,但是在所得税计算的时候,投资者是按照费用扣除标准来扣(现在是5000元/月),而不是扣除工资。所以,通过发工资想增加税前的扣除,是不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公司法》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是企业法人性质,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公司盈利后分配利润时,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题二:发工资不一定就要交社保。如果老板已在别处缴纳社保,即使在自己开办的公司发工资,也不能重复交缴社保。
问题三:如果自己开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老板分得的红利,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率超过20%就不合算;如果开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分得的红利不再缴纳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说的情况如果是不能加计扣除而加计扣除,就属于多列支出的情形。
买卖或赠予住房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如附表所述,销售满五年非唯一住房,销售方要征1%个税,其它免征,税负相对较重。购买方按不同情况(90平及以下二套房税率1%;90平以上二套房2%;三套房3%)征收契税,税负相对较轻;赠与满五年非唯一住房,销售方减半征收印花税,其它免征,税负相对较轻;购买方按3%征收契税、减半征收印花税,税负相对较重。当然还要考虑不同省、市自行制定的限制房产交易的税收政策,请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由背书填写错误的公司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如果承兑银行据此给予兑付,则不需要对方背书回头。
2.如果承兑银行不同意兑付,建议根据承兑银行审核要求补充相应证明文件。
3.是否回头背书,一般还要看错误的具体类型。
我认为应该确认一下减持款是不是超过对应的持股成本,如果超过,属于投资收益,应以合伙企业为单位计算利润,各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经营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有各合伙人自行纳税申报!
如果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每月确认,这样也比较均衡体现各月的收入情况,但如果企业自己确定按季度核算收入也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