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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由于合同没有明确金额,所以以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
可以调减,按照税法的原则就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但工资发放特殊实际是按收付实现制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以前年度已经调增,应该该工资部分没有税前扣除过,所以实际发放时可以调减在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如果是计入通讯费等会计科目,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为宜,如果是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作为一项补贴发放,可以不需要发票,直接做表就可以税前扣除。
当然有的城市,允许个人抬头通讯费发票税前扣除,比如深圳如果能提供证明是对公使用就可以凭个人抬头电话费发票进行扣除,建议和你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当地政策。
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即可
目前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可以查到厦门税务局有一个答复函,您可以作为参考,建议和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日期:日期:2020.7.28
2.隐名股东为企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列明了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据此,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评:这种情况与3的区别是被投单位直接将股息分配给隐名法人股东,但其不能享受免税收入待遇,税务上非常吃亏,实践中一定要小心。
根据上述答复,个人作为显名股东,需要在分红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转给隐名股东企业时,企业还需要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第三年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增加部分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3000万元。
抱歉,没太明白你的问题,什么加计扣除?2%指的什么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B公司作为显名股东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A公司作为隐名股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据此,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问回答: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记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相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研究阶段(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1相关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 — 研究与开发费
贷: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二、开发阶段(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应资本化即形成资产,否则应费用化)
1相关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开发项目完工时
借:无形资产 — ××资产(资本化部分)
管理费用 — 研究与开发费(费用化部分)
贷: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三、开发支出的资本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企业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问回答:入账价值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代理咨询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第三问回答:软件著作权,证书有三个日期: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应按照登记日期转入无形资产。
不可以,发票的税收编码是经济代理服务,不是旅客运输服务,而且税率也不是运输服务的9%或3%,而是6%。所以不能以旅客运输服务进行抵扣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贵公司2019年11月因跨区迁移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先主管税务机关以注销登记前的涉税事实进行查处无法理依据。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若非上述情形的损失,则不影响依法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