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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若非上述情形的损失,则不影响依法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你好!入账需要依据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
原有建筑物清理和拆除费用,会计核算方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可以。
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报销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除外。
如果工会与公司乃是两个法人主体,自然可以,前提是不能违反相关纪律规定。当然,此时工会就不是给员工发福利,而是给本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发放福利了。
如果不涉及版权,翻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综合所得税率的按月计算版替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由于服务的接受方在境内,还会涉及到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具体可以和主管税务局确认下。
仅根据您的数字,不见得可以准确计算出来,因为不知是否还有其他专项扣除或者其他扣除,假设这些都没有的话:
一年基本减除6万,加上8600个人负担的保险和公积金,也就是68600可以扣除项目,现在1-11月已经69000的工资了,已经有了400的应纳税所得额了,12月发多少都会缴纳个税的。
是小于100万的才延长。总局发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讲: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计税依据:
①房屋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③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但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土地不是自有,是租入的无需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任意公积是公司决定是否提前的不是必须提取得
股东分红需要有股东会决议
根据
1、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国税函[1997]656号文: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22年1月支付分红,如果股东会决议也是在1月,那就是一月代扣,如果是21年12月股东会进行决议,那么纳税义务时间应该是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