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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银行若不公布汇率,则按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汇率计算。
当然,若执行1日汇率,而1日节假日,则往后推第一个工作日。
总之,就是期末前推,首日后推。
从这几年情况来看,延续到年底的政策,通常会在两会前后才有明确规定。在此之前,通常会暂时延续。比如上年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基本暂时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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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收取资金占用费,按照“贷款服务”(没错,就是“贷款服务”,这是税法术语——只是作为“贷款服务”计税)缴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由此可见,“价外费用”构成销售额,需要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确实形成“价外费用”,则应与主项目一并开票,适用相同税目、税率计算增值税。当然,开票时,可以在具体项目(但项目分类肯定随同主项目)名称上体现“价外费用”、“违约金”之类;也可体现于备注栏等。
一、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也即“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如果收到行政处罚,则其(行政处罚)并非“经营活动”(这是“行政活动”),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行政罚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全额缴入国库)。
因此,如果收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不需要开具发票。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其中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价款现金及增值税款、固定资产购建支付的现金。但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因此,上述进项税额一并反映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即可。
一、对于房屋类固定资产来讲,显然可以部分单独确认——不是每个人都住别墅啊。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也就是说,若该房间用于出租,应当单独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当然,此“用于”出租,乃是其“持续”用途;如果只是临时出租,主要目的仍为自用或者出售,则不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这需要根据多提原因而定。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至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到什么科目,则要据实而论。比如说,当时少计进项税额,相应多计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这属于登记信息内容,应于相关信息新增或者变动30日内填报。
二、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注意的是,此“小型微利企业”之认定数据,乃是包含了总分机构的数据,而非仅仅总机构数据;因为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分支机构原本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有效期,可以比如营业执照信息填写。
其实呢,从结果上看,倒也没有差别。然而,如果这样可以的话,您取得收入、进行支出,都可以不通过“收入”、“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了,也可以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了。道理是一样的。所以呢,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建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吧。
不包括。
首先,作为印花税应税项目,不叫“保险合同”,而是“财产保险合同”。
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单独列明,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