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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相关答复(节选、整理):
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 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但是,上述津贴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具体标准,可向当地财政或者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来就只是一个商品。打个比方:您买个戒指,发票开具“戒指”;您买个钻戒,发票开具“钻戒”,而不是“戒指”加“钻石”啊。
至于备注,若有必要,可以注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B用了油,就应当付费,并取得发票,否则对于A公司承担B的费用,属于不合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也需要视同销售(B未付费,无偿视同销售)。一种处理是分别与供应商签协议,付款开票。这笔关联交易在税务上无风险。另一种是A跟供应商签总的,再把B消耗的部分,与B结算并开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具体公务费用标准,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二、关于取暖费,各地口径并不完全一样,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三、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关于这个问题,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规定是一样的。简单来讲,天上没有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没有免费洗车,洗车收费在那200块钱里了。也就是说,收了200块钱,卖了“号称200元钱的油(比如5元一升,加了40升;也就是说,卖了40升油)”和一次洗车服务。洗车不是不缴税,其销售额包含在200元里了。(不加油,也给洗车,那才是真的“免费”呢。)
二、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按照收益部门列入费用科目,这是正确的。然而,既然已经离职,或者说因为离职而补偿,则无具体受益部门了,因而只能计入管理费用。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举例中也可得到印证。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法人”即公司,公司负责人叫“法定代表人”。
其实,这儿有五个步骤:
一、法定代表人自己向银行贷款。这与公司账务处理无关。
二、法定代表人借钱给公司,公司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三、公司买车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四、公司向法定代表人归还借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五、法定代表人向银行归还贷款。这一步也与公司账务处理无关。
要说税务方面,主要就是需要依照独立公允的市场原则处理关联方业务。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法人”即公司,公司负责人叫“法定代表人”。
其实,这儿有五个步骤:
一、法定代表人自己向银行贷款。这与公司账务处理无关。
二、法定代表人借钱给公司,公司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三、公司买车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四、公司向法定代表人归还借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五、法定代表人向银行归还贷款。这一步也与公司账务处理无关。
要说税务方面,主要就是需要依照独立公允的市场原则处理关联方业务。
首先,您要明白一个原则,报出去的报表,是无法进行修改的,所谓“看到眼里扒不出来”,就是这个意思。也就是说,您要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要直接调整未来报表的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利润表上年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综上所述:
一、通过县及以上民政局捐赠,这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二、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会有列举式文件,定期发布名单,这需要您自行查询一下,或者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一下。
无论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皆有权责发生制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您所述,既然“2021年发生的市场费用8万元”,自然应当作为2021年度费用,于2021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