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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发生支出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计入那个项目,一般按发生的具体内容分别计入不同会计科目,根据您的描述,年会旅游发生租房费用,应该属于福利性质支出,我理解计入职工福利费比较合适!
您好!性质是出让,那就需要按出让处理啊。
具体需要交多少出让金,那需要问政府主管部门,国土自然资源局的。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A低价转让了债权,肯定低于成本价转让,不涉及个税问题,B低价取得债权,收回时相当于提供了资金使用权,多收回的按利息收入缴纳个税!
契税计入土地成本,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
我理解虽然形成专利,但最终设备是出售的,那么研发过程的支出肯定可以加计扣除,但不能再按无形资产加计扣除了!
弥补亏损后如果有盈利才需要计提盈余公积!公司法上指的是会计上的亏损!
一、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借:成本费用(根据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二、这属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职工薪酬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无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可见,对于以前年度的账务调整,如果是损益类调整,小企业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将调整后的损益直接计入当年损益。
您好,主要有这些: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的规定,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但根据当时文件,是在2017年年底前可以开具这种类型发票,目前能否开具,请详询当地税务部门为妥!
这个问题有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明确规定,请详询当地税务部门!
个人理解,请假扣款就应该没有形成应发,即没有工作没有取得报酬,所以肯定不能按应发数计算个税!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给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提供优惠的税收环境,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对企业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以及跨境重组给予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优惠政策。但是财税[2009]59号文没有提及企业非货币出资的所得税优惠问题。
2014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4]109号文)。其第一款、第二款将59号文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所得税特殊性处理条件中的收购比例由75%调低至50%,从而扩大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第三款则首开企业非货币出资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为了规范执行109号文第三款,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015年第40号公告)。该公告将109号文第三款规定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制为4种情形,其中第1种情形为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据此,母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向自己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出资(包括设立出资和增资出资),可以不公允作价,按原值划转,进而享受递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