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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预付卡的招待费是什么意思?是没有实际发生,只是预付给对方的费用吗?这个不能税前扣除的。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手机、化妆品、按摩仪、苹果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虽然您说“但不是派遣和外包形式”。然而,如您描述,“签订了一项灵活用工合同”、“对方企业派人员来我企业”、“人员关系还在对方企业,我企业自行安排人员完成相关工作”,这就是劳务派遣。对方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开具发票;既然乃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依一般计税开具6%税率发票,或依简易计税开具5%征收率发票。
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因此,若分别供货,则分别就其供货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即可。
不通过。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比如说:销项100万、进项60万,原本应当缴纳40万;加计抵减5万,那就实际缴35万。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万
贷:银行存款 35万
其他收益 5万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减资”,股东是否从公司拿走钱?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通过调整投资方式及股权结构、登记类型,使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且为母公司所控制,自可转为子公司。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责任(比如债务)应由总公司承担,而不能以转为子公司作为手段、逃避总公司(母公司)应负责任。
不可以。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开具“*其他贵金属*摆件”,却“用于招待”,显然与事实不符,因而不得报销。
一、按照您的描述,这个“资金”并不需要归还,是吧?既然如此,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您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这样的话,相关支出也不得扣除,自然也不能加计扣除。
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如果这样的话,相关支出可以依法扣除,也可依法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改变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八条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