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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关键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至于“没有进项发票”,并不影响据实开具发票。
如果是有业务实质的关联公司服务,如果符合受益性、独立性、没有重复收取等原则,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可以准备好对应的支持资料以及关于服务费如何收取,收取的依据等资料备查。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交易中,转让设备的行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下不构成增值税意义上的商品销售。
2、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贵公司购回设备仍然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项下,不是单纯的购销,同样不能按一般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在期满购回后,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根据资产的使用性能进行合理评估,按原账面价值入账的不合理的。
可以。关键依照市场公允价格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库房”属于何人?您公司以何种方式占用(租赁?无偿使用?)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3566。谢谢~
不适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上述交易构成了两次股权调整,即首次重组后发生了股权转让,但是没有超过12个月,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如果单独赠送,就是随便一个路人便给,不附条件,那就应当视同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如果附条件赠送,比如看三场赠一场;则为“买赠”。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1-10-26):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赠送样品或零件属于有偿赠送行为,应在收取的价款中合理划分所销售货物和所赠送样品、零件的价款,并分别开具发票及进行纳税申报。
1、完全出表
借:货币资金
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2、完全不出表
借:货币资金
贷:其他应付款
3、部分出表
(1)出表部分:
借:货币资金
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2)未出表部分:
借:货币资金
贷:其他应付款
(3)其他资产和负债
借:继续涉入资产
贷:继续涉入负债
问题所述属于实物返利,对于该业务,企业需要合理交易价格,对于名义价格超出预估合理价格部分,即预计的返利金额作为“合同负债”处理。然后,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到实际发生“返利”时如果有差异再实际调整。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