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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属于企业集团,那么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集团成员之间无偿借贷,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你们母子公司不是企业集团性质,那么增值税也不能免税,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依据是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这条规定,如果是无偿借贷行为,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不需要调整。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有关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对于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你的税务处理采用的是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而且是按销售货物来计算税金的,不涉及外管证的问题,但如果是按销售建筑服务计算税金的,那么建筑服务如果是异地的,需要提供外管证。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需要并入经营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按照您的描述,第二项账龄固然未变,第一项账龄也没有改变啊。打个比方:您1月存银行100万元,3月取了20万元,那80万元还是1月起存的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二、若一处查账征收、一处核定征收,则合并之后显然无法查账征收,只能核定征收(汇算清缴)。
三、若有工资,则只能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除6万元,不能自行选择。“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关于这个问题,公式并不复杂,但事实上并不简单,关键是难取数。
盈亏平衡点销售量=固定成本/(单价-单位变动成本)
盈亏平衡点销售额=盈亏平衡点销售量×单价
关键是准确获取固定成本、单价、单位变动成本数据。
一、收到上述所谓“统筹款”,应当全额开票、确认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实际发生理赔,以及其他与该业务相关的支出,作为销售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401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三、所谓“风险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实际发生理赔支出,即使大于40%,也可据实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实,您可能一开始就知道这是违法的,是吗?
一、如果上述所谓“货款”来路不明,可能涉及“洗钱”之类。
二、如果上述货款,确实基于真实市场业务,那就可能涉及“逃税”。
三、也可能涉及协助对方抽逃资金、逃避履行偿债义务等。
这些规定,在刑法上都有。视具体情形而定。您可以提供具体情节、金额、业务等,向当地律师了解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协议,是A公司和甲公司还是乙公司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