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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严格来讲,这属于会计差错更正,应当追溯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及已提折旧,调整未提折旧金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是否分红应由公司全体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决定。
一、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的原因不外乎“没有钱”或“用于弥补亏损”等。现金分红是价值投资的一个重要基石,长期不分红对公司长期发展造成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者逐渐远离,二是投资者有可能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决强制分红,令品牌形象受损。
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回报投资者的基本方式,是股份公司制度的应有之意,也是股票内在价格的源泉。 关于不分红的危害,公司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分红,也可能是财务数据造假、内部人控制的信号。” “从整体看,如果上市公司不给股东现金分红,对这家公司的股票买卖基本上就会变成一个击鼓传花的投机游戏。有人说,买股票是看未来,只要公司具有成长性,即使不分红,股价也会增长,股东就有回报。从局部看这是成立的,但要注意,这里的回报不是上市公司给的,而是溢价转让得来的收益。
三、股东(大)会作出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利润分配决议,但不实施分红的。1. 股东认可决议内容的,可起诉公司,要求实施分红。2. 股东不认可决议内容的,如果决议存在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可诉请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决议。
四、1. 若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此时:
(1)如果章程存在具体分红政策,比如规定了每年向股东的分红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如果因为控股股东投反对票等原因,导致股东(大)会无法作出有效的分红决议,则股东可以诉请公司分红。
(2)如果章程不存在具体分红政策,仅规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红,存在三种情形:
A. 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红,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诉请公司分红。(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
B. 若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而该5年公司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不分红议案投反对票的,则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C. 其他情形的,公司不分红,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股东无法诉请公司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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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公司完成税务注销并不意味着企业法人的消亡,如果子公司尚未注销登记,那么如果由贵公司代为缴纳相关社保费用,该费用的性质未代付,形成贵公司对子公司的应收款项。如果子公司已经完全注销,那么应当在注销登记前完成相关税费清算,依据法人独立原则,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亡,与贵公司并无关联。
2、首先作为保证金的其他应付款只有在满足确认利得实现条件时才能计入到营业外收入。而已经计入到营业外收入的保证金产生对方申请退款的情形,说明并不符合利得确认条件,应当按照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季度利润表“本期金额”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填列本季度实现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数据;“上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季度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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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案例: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2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假设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
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假设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3、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答:外籍个人在国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境内向外籍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支付单位或个人应代扣代缴个税、增值税(及其附加)。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上述一般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2、如何扣缴?支付外籍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在需要扣缴个税的情况下,应当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税率。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适用税率为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3、发票取得。可以由外籍个人或者由其提供相关资料,由支付报酬单位代为外籍个人到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台申请代开发票,可以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这样支付单位就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个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答复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二、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1.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吨)确定。
(3)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5.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方法和顺序:
(1)自动监测。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监测机构监测。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核定计算。不能按照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申报期限。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申报资料。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4、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四、环保税从发生纳税行为的日期开始算,如果以前年度有,也要一并申报缴纳。
1.增值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3.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你固有的其他业务和销售二手车没有关系,不会影响二手车销售的税率。
如果你购买车的时候抵扣过增值税,现在销售二手车税率就是13%。如果当时没有抵扣过,而且是由于国家政策原因没有抵扣,现在销售可以享受3%减按2%征收的简易计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