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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关于是否属于广告费用,关键在于对方收到这个钱,给您公司做了什么?是不是为您公司进行了宣传之类的活动。
一、与农民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建筑总承包方公司是用工单位,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则建筑总承包方公司不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与农民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是个税和社保费用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会计核算资料
第一,劳务公司提供的其盖章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双方签字的劳务款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
第三,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和项目的名称。
第四,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一、对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总额法的,先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选择净额法的,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1.取得的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
(1)总额法会计处理
①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递延收益
②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日常活动】
营业外收入【非日常活动】
二、不征增值税,但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为所得税是汇总申报的,所以门店票据在总公司入账是没问题的,但因为增值税是单独纳税的,所以这个票据的增值税必须在门店进行抵扣。
总分机构的所得税是汇总申报的,分公司在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申报,然后总公司汇总申报。具体操作你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你应该找使用的软件公司,看看是不是设置的时候公式不正确,得调整过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于2022年1月贵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外籍自然人股东从贵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贵公司对外支付扣缴申报时填写免税收入即可。
如果你们属于企业集团,那么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集团成员之间无偿借贷,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你们母子公司不是企业集团性质,那么增值税也不能免税,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依据是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这条规定,如果是无偿借贷行为,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不需要调整。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有关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对于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你的税务处理采用的是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而且是按销售货物来计算税金的,不涉及外管证的问题,但如果是按销售建筑服务计算税金的,那么建筑服务如果是异地的,需要提供外管证。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