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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总部,还是分支机构?
一、建筑是“服务”,不是“劳务”。增值税范畴下,“劳务”是指加工及修理修配,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二、建筑服务适用9%增值税税率。
三、您要区分“建筑服务”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如果就“活(工程)”负责,乃是“建筑服务”;如果只派“人”,不负责“活”,则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增值税税率6%。
四、如果适用税率错误,则属于错票,当然不得抵扣。
五、3%是征收率,不是税率。
一、1%叫“征收率”,不叫“税率”。
二、适用何种税率或者征收率,取决于销售方(施工方),而非购买方(甲方)。
三、对方既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为2021年工程,(若非时间第一季度且地点位于湖北,)则适用1%征收率是正确的。
四、若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则全额确认成本。
若您公司依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票面税额(1%)可以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作为成本。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如果是自然人股东,则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几点和您说说:
一、发票应当票实相符。既然出差、住宿,理应开具住宿服务发票,而不是“旅游服务”。
二、谁提供服务,谁开具发票。住宿服务发票,理应酒店开具。
三、若旅行社另行收取手续费,则应以“经纪代理服务”给您公司开具发票。
您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下几点和您说说:
一、发票应当票实相符。既然出差、住宿,理应开具住宿服务发票,而不是“旅游服务”。
二、谁提供服务,谁开具发票。住宿服务发票,理应酒店开具。
三、若旅行社另行收取手续费,则应以“经纪代理服务”给您公司开具发票。
您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下几点和您说说:
一、发票应当票实相符。既然出差、住宿,理应开具住宿服务发票,而不是“旅游服务”。
二、谁提供服务,谁开具发票。住宿服务发票,理应酒店开具。
三、若旅行社另行收取手续费,则应以“经纪代理服务”给您公司开具发票。
您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好,已为您转到咨询流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乙公司视同销售,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其他应收款(本金)
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利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利息增值税)
耕地占用税,由征用耕地者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不存在所谓“土地成交价格包含耕地占用税”。
据我猜测,实际情况应当是:上家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然后给您计价时,告诉您这个价格里包含了“耕地占用税”(其实,这只是一个价格构成因素;并不是说您缴纳了耕地占用税)。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上家征用耕地,并非您征用耕地,自然也不存在(土地使用税)“满一年后再交”的情况。(打个比方:您去买一辆小车,发现涨价了,人家就说,“现在人工成本高了”;那么,是您在给人家员工发工资吗?不是,只是人家员工工资增加,导致车辆价格提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组通字[2017]38号”文件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实际支出”。若以“党建经费”名义计提,但并未实际支出用于“党建活动”,则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