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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税法层面来讲,既然“视同销售”,自然不会禁止开票。况且,按照现代观点,这本来就是一种“销售”行为,对价即是“子公司股权”。
二、从企业角度讲,若不开票,母公司仍须“视同销售”,而子公司又不能抵税;既然如此,当然还是开票为好。
可以。
如上所述,“高层领导,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在总部”,因此可以按照实际提供的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管理费。
也就是说,如果基于上下级关系,而收取所谓“管理费”,则不能税前扣除。若提供了具体服务,则可根据市场公允价格收取费用。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虽然称之为“废品”,但既然乃是“卖”,则其仍有价值,属于税法上面的“货物”,因而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不是增值税纳税范围。
您是说拍摄照片,拍摄单位怎么给你公司开票?还是请代言人拍照支付代言人费用,代言人怎么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4.鉴证咨询服务。
如果向上述“国外客户”提供的“认证服务”(这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符合文件“完全在境外消费”情形,则可免征增值税。
填写与贵公司实际签订合同、发生交易的分公司的法定全称
目前这个没有总局明确的规定。
我理解可以抵扣。如果取得退票费的专票肯定可以抵扣,如果不是专票,是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我理解也是可以抵扣的。
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企业可以按照取得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退票费对应的税额进项抵扣,认证勾选后税额会体现在增值税附表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一条、第四条。
这个需要分摊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举例:房产300平方米,物业费每平3元(不含税),那么每月支付物业费款项954元(不含税金额900元、增值税54元)。假如食堂100平方米,那么对应物业费就是300元(不含税),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就是18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免征营业税)。
如上所述,若企业于2012年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职工出售住房,免征营业税。
对以高于标准价的价格出售公有新、旧住房,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标准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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