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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时作为福利费用没有问题,但是个人认为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既然已经退休,则与当期取得收入显然无关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如果上述各项服务,与商品销售各自独立、分开,且服务及其成果自始属于生产工厂,而非依附于商品本身,则其分别开票是可以的。谨慎起见,建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依然可以选择每月一日的汇率。
需要按照“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如果“坐班”,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45%超额累计税率;如果“不坐班”,则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超额累进税率(也可称为20%分段加成)。
首先,作为本平台业务范围,我主要从会计、税法角度说说吧。会计方面呢,就是据实核算即可;然后税务处理方面,主要就是开票方面,原则上也是根据实际业务据实开票即可。关于资质方面,可与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目前“具体操作办法”尚未发布。
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通过境外支付平台,向境外公司支付货款时,涉及的税款缴纳: 1.增值税 .若境外公司提供的服务或货物与境内业务相关(如货物销售给境内消费者、服务用于境内项目),境内平台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若服务或货物完全在境外发生且与境内无关(如境外仓储服务、境外广告投放),则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若境外公司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如通过境内平台持续开展业务),需就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境外公司未构成常设机构,境内平台支付货款时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需留存交易资料备查。
首先要做的,是尽快补缴税款。然后如您所述,争取减少罚款(因为罚款是有倍数的,应扣未扣处罚税额50%以上3倍以下)。这个情况,纳税信用可能扣分,但可补税后申请修复。具体规定、流程可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其实,二者大致应当是一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之时,也就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开具发票了。
可以。
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比如章程约定分配方式、比例,如数提取法定公积金,利润真实、来源合法,不因此损害员工、债权人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