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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不得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应当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计入其中一方的,不得重复计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应当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计入其中一方的,不得重复计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保税区仓库在海关的监管下,货物进保税区都是需要报关出口的。如果江苏供应商在任意海关口岸出口货物到我公司指定海外客户,就不是你公司进口货物了。如果在保税区报关进入你公司保税仓库,江苏供应商就可以按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国外货物入库保税,国内货物入库视同出口,实行退税,货物出保税仓库视同进口,按货物实际出货量征税,未出仓库的货物暂不征税,保税港(园)区内仓库之间的货物交易,区内仓库与区外保税仓库或保税监管区域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进口环节税,园区海关对于境外出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免于实行许可证管理,园区商检对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的货物,检验检疫部门只检疫不检验。
商品码退税率为0,不能退税,但是否需按内销征税,还要查询特殊商品标识:如果是1内销处理,如果是2按免税处理;以上海企业为例。可通过4个途径查看海关商品编码的特殊商品标识:
一是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3.0。登陆单一窗口-→支付结算-→出口退税在线申报-→配置-→退税商品码-→特殊商品标识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登陆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在线申报-→配置-→退税商品码-→特殊商品标识
四是登录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登陆出口退税软件-→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特殊商品标识。
出口退税率为零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应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选择适用税率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即免税无需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出口企业只要按规定作增值税申报即可。
查询商品编号3809910000 对应商品名称为“纺织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退税率为0;查询商品编号3809920000 对应商品名称为“造纸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退税率为0;目前两种商品均不得出口退税。
通常来讲,物业管理包含的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等。
如上所述,保洁服务、保安服务,可以视为物业管理服务范畴。然而,所谓“食堂服务”,那就是硬往“物业管理服务”上靠了。(打个比方:餐饮服务不得抵扣,难道就可以换个可以抵扣的名字开具发票吗?)
所谓“食堂服务”,即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也就是说,“借款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如上所述,银行同业拆借,也是不用缴纳印花税)。
对你说的情况没有单独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满足小微企业条件,100万以下应纳税所得额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所得税,也就是10万*12.5%*20%=2500元。但如果人数和资产总额不满足小微企业条件,就按25%计算所得税。
事实上,施工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制造、商品流通企业。通常,施工企业针对某项具体工程项目进行物资采购,则其成本结转也是自然分项目据实个别结转。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既然“公司每月付给租赁公司”,则应当属于职工福利。而个人抬头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员工已经享受公司支付房租的福利,则不能再进行相应专项附加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七、(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此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