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销售返利是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折扣。
你说的销售折扣一般指的就是现金折扣,就是为了及时回笼资金,给与付款方一定的折扣,是对方尽早支付货款,比如10天内付款可以少收3%;商业折扣的意思是为了促销给与购买方的折扣,比如买赠行为,比如购物送积分,送购物券等。返利实质也是给与客户的折扣,所以属于商业折扣的范围。
商业折扣,销售方冲减销售收入,购买方冲减购货成本。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应按折扣额开具红字发票,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开具一张单独的红字发票,但实操过程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折扣的红票金额如何匹配到返利的商品上,一般情况下,不太容易做到和每一个商品进行匹配去冲减每一个商品的收入,所以现在也有一种变通的方法,就是将这个返利在之后的销售开票时直接作为后期销售的商品价格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也就是冲减后期销售的收入,和后期销售的商品匹配起来了。
一、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部门等,只是选择,不是绝对的对错判断。您可自行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定价,应当参考独立市场公允原则。
借:应收股利 900万 所得税费用100万 贷:投资收入 1000万
实际收到子公司的股利: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应收股利100万
两种模式下,如果公司都是承诺了三年的质保期,客户无需对质保期支付额外的费用,账务处理是类似的,销售产品时都需要预估维修费用,作为预计负债,实际发生后再调整预估和实际的差异。
税务处理:两者也是类似的,预估的费用不能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后再扣除。增值税上,如果是 产品无需额外支付维修费用,维修的物料可以不用视同销售,进项可以正常抵扣。
对方属于违规操作。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上所述,若受票方已经认证通过,则开票方不再符合作废条件。这种情况建议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一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这里很明确个人才有起征点的概念,增值税的个人包含自然人和个体户,所以起征点概念适用个体户,但个体户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不适用起征点的规定了。
债权性投资项目的罚息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有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和计入其他收益两种,主要的区别在于认为罚息是对资金占用成本的冲减,还是对资金占用收益的增加。建议计入其他收益,减少税会处理的差异和纳税调整的成本。
需要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适用税率。
你这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总原则: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企业应当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根据你的情况应该是销售之后进行补贴,就是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
那么如果选择总额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那么如果选择净额法
借:银行存款
贷:成本/费用科目
1、对境外股东的股息分配,需要缴纳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
2、计税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时限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2017 年37 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分配2008 年1 月1 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2)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税收协定待遇
如果采购目的是为了赠送给客户,但实际情况不是买了以后就全部赠送出去了,简易还是通过库存商品过度一下为好,赠送时再转入销售费用,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你的这种赠送行为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的。
1、手续费计入其他收益,需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
3、根据财行[2019]11号,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关于这个问题,真没有直接、明确的文件规定。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另外,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