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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一家公司”使用发票和分割单入账;“关联公司”使用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入账即可。相关合同协议、付款单据、计算依据之类附后。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借款利息优惠问题:该企业与关联企业均在同一省,实际税负相同,其借款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若该企业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关联企业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第九十八条规定,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印花税问题: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如果你公司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从新加坡取得利息收入涉税:应按新加坡《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17%。
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可以合并纳税,亏损弥补可无限期向后结转或向前结转一年。
新加坡《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①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
②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
③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属地原则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自2010估税年度起(即在2010年度缴纳2009财年的所得税)所得税税率调整为17%。对于2021课税年(所得年度为 2020年)而言,应纳税所得额在1万新元以下的部分,75%可免于征税;1万-19万新元的部分,50%可免于征税。此外,符合特定条件的新设私营公司在第一个连续的3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在 10万新元以下的部分,75%可免于征税,下一个10万新元的部分,50%可以免于征税。
预计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如您所述,给客户开出的质量保函,如果这个“保函”确实有“产品质量保证”之用途,自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至于金额,则应根据现实估计自行确定(此非老师可知也)。
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呢,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到2022年底前是免税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税率9% ,涉及土地增值税 ,税率按增值额不同采用超率累进税率,30%-60%,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如果处置该房产溢价产生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还涉及印花税,按产权转移数据计税,税率万分之五。
一、如果公司名义购买的电话卡,且用于公务,直接作为公司费用即可。
二、如果私人自己的电话卡,且用于公务,会计上也是作为公司费用,不需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通讯补贴有免税标准,每个人好几百,一般超不了;各地不一样,不必要就问一下当地税务机关)。但税前扣除方面,各地掌握口径上有些差异,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三、如果私人自己的电话卡,且并非用于公务的部分,公司报销,就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且需要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若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产权转移书据(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中的合同类型,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商标使用费 这样的不用交印花税的 可以在和税局也沟通合适一下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若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产权转移书据(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中的合同类型,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商标使用费 这样的不用交印花税的 可以在和税局也沟通合适一下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1 如果是与境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属于公司员工,工资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做申报。也即其来源于中国部分的所得是应该在中国交税的。而其来源于境外的部分主要看其是否是中国居民从而决定是否要在中国纳税。由于其拿了国外绿卡有中国护照,判定标准一个是劳动合同是否是长期的,长期可以判定为其有经济利益关系在国内,另外一个是在境内居住的天数,新个税是在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其持有中国护照,税务局也可依据护照判定其为中国居民,建议咨询下主管税务局在这点上是如何判定。
国外的电脑和设备主要看公司是如何界定的,如果公司界定为员工购买的电脑和设备属于公司固定资产,则可集体折旧。如果没有政策规定,则公司为其支付的电脑和设备款应该视为员工福利,应当一次性费用化。税务没有特殊规定,是否确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是看会计的判定。
实习生应该签订实习合同,按非居民做个税申报。合同上写明工资有专家代为支付,风险在于个税是否已经在中国代扣代缴,以及专家支付给实习生的金额和贵司支付专家的金额能否一致。如果解决了上述两项,风险是比较小的,但条件允许,还是建议直接支付到外籍实习生账户。
所谓重大融资成分,我们举例来讲:您买一个手机,原本5000元;您要三年后支付,人家也同意了,但是价格变成6000元了。为什么多收1000元?因为人家这三年,如果收了5000元,可以用它再赚1000元,或者说,人家没有收这5000元,需要去贷款,要支付1000元的利息,总之,大致就是这意思。
至于“现房”还是“手机”,道理一样。就是一次交清多少钱?晚交钱多拿多少钱?不过,据我了解,房开企业大多会让业主贷款吧?他是一次收齐,剩下的事就是业主和银行的事了。如果这样,那房开企业就没有融资成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