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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基金”并不保本,其分红也不保底、固定,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属于“职工福利”,可按照职工福利支出依法税前扣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账务处理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按照您的描述,这应当属于“装卸搬运服务”。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无论部分,还是全员,都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严格来讲,这样是不行的。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这属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但如果完全发生在境外,则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时,在纳入企业利润总额、一并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前提下,境外被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予以抵减。
分录并无特殊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生产型出口企业成立的分公司无法申请独立的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可以独立申请出口退税。生产型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产品应该为自产产品,如外购非自产产品出口后想申请出口退税,应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的视同自产退税的具体要求。
米、面,属于农产品;食用植物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低税率货物。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以上货物,目前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一、参考“六税二费”减征政策,自然人当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印花税,也包括产权转移书据。
二、这属于自然人法定纳税义务,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纳税主体。当然,无论是谁,愿意给这个人钱,那税务局当然不管;但是,纳税主体是自然人股东,别人不能代替自然人股东纳税,只是给自然人股东钱而已。
三、此印花税属于“合理税费”。
四、自然人显然并未进行税务登记,则须自行到税务大厅申报纳税。
一、参考“六税二费”减征政策,自然人当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印花税,也包括产权转移书据。
二、这属于自然人法定纳税义务,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纳税主体。当然,无论是谁,愿意给这个人钱,那税务局当然不管;但是,纳税主体是自然人股东,别人不能代替自然人股东纳税,只是给自然人股东钱而已。
三、此印花税属于“合理税费”。
四、自然人显然并未进行税务登记,则须自行到税务大厅申报纳税。
只要实际发生这个费用、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符合经营活动常规,自然可以入账。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一、如果只是购买800万黄金,只是一项资产变为另一项资产,并没有影响利润,自然无法抵减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将这800万黄金送人,作为销售费用,虽然能够省下200万的企业所得税,但损失了800万(您要说这800万能带来1000万的利润,那岂不是需要交的所得税更多了?则与本题无关了),显然得不偿失。原本,您赚了800万,交200万所得税,还能剩下600万;现在倒好,一分不剩了。
直接说吧,购买黄金(当然,这与“黄金”本身无关,送别的东西也一样呀)送人,也许能省所得税,但损失更大(利润都没了)。当然,如果弄虚作假,那本身就是偷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