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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集体福利,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合理的,您说的情况属于取得异常凭证。转出进项补税后您可以提交资料提请税务部门进行核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可以对应参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这张发票或有不当。
一、从税率形式上,即使属于免税,则税率栏应当填写“免税”,而非“0”。
二、即使属于“非盈利组织”,也不意味着“研发和技术服务”就免征增值税,“协会会费”才免税。当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文件明确,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要求如下: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一、“价外费用”本身不是一个开票项目,而是“销售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说,卖机器100万,再收5万“优质费”,那就是“销售机器105万”。
二、“销售机器”与“维修”,在增值税分类里,这是“销售货物”与“劳务”。这不构成“混合销售”(货物+服务),而是“兼营”;应当据实分别开具。
可以,这只是一个结算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相互采购”,必须业务真实、票实相符、三流一致(如上所述,对冲只是一种资金结算方式,并非没有“资金流”)。
可以报销,作为职工福利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单就某一笔“职工福利”,无需考虑比例、金额;但是,全年职工福利,超过上述比例,则不得税前扣除了。
首先,事实上,“天上没有掉馅饼”,没有所谓“免”租期;假设“18年收180万”,那事实上就是“租20年,租金180万”。
发票开具时点,一般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那么,您可以对于所收租金,在整个租期(含所谓“免租期”)内分摊,分期确认收入(这是对的)并开具发票(依据上面第一种情形),或者收到租金(这时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了)一次开票(依据上面第二种情形)。但是,所谓“2年以后正式开始算租赁才开发票”是不对的。
一、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二、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附件2.《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行版)》 相关要求:接收方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PDF、OFD格式文件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应当调整发票抵扣属期。依据如下(间接的,需要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比如您公司2021年10月,销项税额50000元,进项税额40000元(包含这8000元),那依据上面公式,应纳税额就是10000元。如果这8000元不能抵扣了,那当期进项税额就变成32000元,应纳税额自然变成18000元。就是这个道理。
这就属于“不动产(房屋)转让”收入,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若专因“安全生产”而培训,则相关费用可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