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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所以按照上述印花税纳税义务时间,只要书立合同时就需要缴纳印花税了,与对方签署后在内部流转的,应该计算缴纳印花税
需要,主要现在是两个部门在负责,海关和税务没有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因此对于企业确实存在重复交税的情况。也可以咨询下主管的税务局确认下。
正确
个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所以增值税上 是不存在风险的。
但个税法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因此如果是无偿借款给公司未计算利息,被认定为是不公允且无正当理由,有可能被税务进行核定征收,这是个税方面的风险,但目前很少按此条款对个税进行核定征收的。
稽核的结果是不符,建议和主管税务局联系下,看看是否是数据传输问题。
不是你的员工发放的福利,也不能在你企业作为福利费列支的,如果对方开具发票金额包含发放的福利,就相当于是支付劳务费用了。这样就是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个税,但如果不是开发票直接发放,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需要贵公司准确核算研发费用支出并归集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不可以。加计扣除的前提是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为劳动关系。某个人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他的应当是劳务关系,取得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贵公司为购买方,购买原材料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另外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贵公司采购原材料如果没有取得发票,除非属于小额零星业务,否则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1、增值税方面,应当缴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述的额外费用包括……违约金……
2、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的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如果上述残疾人符合上述条件,在10月份退休,那么1-9月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