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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只需要明白一点,这里有三个主体:这个出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
您直接把这三个主体视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即可。现在容易理解了,甲公司的发票拿到乙公司入账,可以吗?显然不行。
打个比方,这个优惠券价值100元,用户花0.01元得到,那相当于您赠送给用户99.99元,当然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目前对虚拟货币的账务处理有较大分歧,原因在虚拟货币兼具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现金等价物等特性,而且由于企业交易虚拟货币的动机不同,对其账务处理也不会不同。为此,建议企业根据实际交易目的进行分类确认。例如:
借:无形资产——虚拟货币
贷:银行存款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虚拟货币
贷:银行存款
开具预付款发票,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无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待实际提供货物或服务时,再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建议作为工资核算。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这样是明显的、严重的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也是虚开发票)。近几年,这种所谓的“三方票”,也是执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由此看来,这样也问题不大。当然,能够开得更加准确、具体一些更好。
这个车辆什么时候买的?单价是多少?
一、您可设置“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外购农产品、外购原料加工形成农产品,适用9%增值税税率。销售非农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关于农产品范围及具体征免规定,建议查阅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这个文件。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形成之后、生产期间发生费用支出,属于“农业生产成本”。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可按“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分别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股东公司与您公司,乃是两个“主体”,两个纳税人。他并非不能享受优惠,但前提是他自己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也就是说,股东公司不能享受您公司的税收优惠。或者说,他不能享受您公司税收优惠,与他不能享受甲公司、乙公司税收优惠一样。
总分公司已汇总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由总公司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如果股东确实把资金打到公司,一开始公司作为借(股东)的钱,后来把这个钱不用还了、转成出资,应当没有问题。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贷:实收资本——股东
实收资本增加,涉及资金账簿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并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