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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无偿借款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1、原因。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相关政策条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3、处理方法。个人借款给企业,应签订借款合同,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个人应就收取的利息收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个人会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具体税种税务局办税窗口会告知缴纳),然后将发票给企业入账,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
4、其他。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会面临个税征收风险。相关政策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一般加班餐费应该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支出!
如果取得当期不认证,借记成本费用科目,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认证抵扣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如果取得当期认证抵扣,借记成本费用科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13 号)第五条规定,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所以你说的情况应该缴纳印花税,按5元贴花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等,全部与总公司合并,所以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分公司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那么就不行了。
股权转让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转让,如果按照你的描述,企业未实缴注册资金并且亏损,那么如果不存在房产土地等资产,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就是零或者负数,所以按你说的,A公司未取得股权收入,把股权无偿转让转给C,不会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也不涉及其他税种!
另外需要明确一点,债务是被投资企业的,不是新股东的!是由被投资企业承担。
会有未扣缴税款的50%到3倍的罚款。即使和员工约定了,当员工没有申报个税时,企业仍旧有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的风险。原则上个税应该全员申报,即使是零申报也应该申报。
税法上并没有不能异地派遣用工的规定,是否符合劳动部门的规定,还请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我理解税务部门之所以这样说,有可能是对派遣公司的业务真实性有质疑,一般情况劳务派遣公司不太容易异地派遣的,但如果确实真实进行异地派遣业务,提供各种证据就可以,也没有要求必须异地成立分公司!
主要是印花税和增值税,出口的设备如果企业没有出口的资质,应该要找报关公司帮忙报关,可以看看出口能不能的增值税是否要视同内销,如果不要,增值税可以免税。
是否是公司员工,不能只通过是否缴纳社保来判断!如果缴纳社保肯定可以判断是企业员工,但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有事实劳动关系,即使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未缴纳社保,也不能说就没有雇佣关系,应该是本单位员工。
您好,根据2017年11号文规定,销售自产设备并安装,属于兼营,货物部分按13%,安装部分按建筑服务8%(也可简易计税)。现在,客户要求安装部分也按照货物销售,是可以操作的,因为我们多交了税,税务机关没意见。但是要注意的是,因为我们多交了税,这部分税款应当由对方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