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你说2021年2月申报2020年年终奖,用了一次性奖金政策计税,那说明你的2020年年终奖是在2021年1月发放的,我们是以发放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也就是你2021年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等于已经在2021年使用了一次年终奖的政策了,所以2021年不能再使用了,你说的2022年1月申报2021年年终奖,也就是只能2021年12月发才意味着2022年1月申报,那么你2021年就使用俩次了,这是不可以的!
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合理的支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需要留存无偿租用的证据,同时还需要有装修费真实发生的证据!
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2641。谢谢~
1)对于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公司,是按照项目选择计税方法的,即建筑施工合同按照项目进行组价计税的,如果该工程项目不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3%),只能够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目前执行税率9%。常见的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清包工项目,甲供材/甲供工程项目,以及自产货物附带安装服务的项目(可以仅对安装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组价计税,自产货物仍然按照13%计税),还有涉及到自产机器设备(税率13%)附带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政策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财税2017年58号文,税总2017年11号公告,税总2018年42号公告
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36个月之后可以变更。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八条。
【政策依据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不得变更,指的是一个项目。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附件:1.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客户付给你们2000,付给运营商1000。付给运营商的1000,运营商会给客户提供相应的通信服务。运营商给你们补贴的1000元,是运营商发生的营销费用,替客户承担的购机款,是一种债务代为清偿行为。因此,我的理解:你们应当就取得的总共3000元,按照销售货物缴纳13%的增值税。给客户开票2000,还有1000申报未开票收入,给运营商开收据。
建议与运营商沟通,其他手机销售店此类业务怎么处理的?如果都这么处理,可以随主流。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另外,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规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很显然,您的分录一定是不对的,因为借贷方向都没法结转。
当然,建议您说明一下划转原因,然后为您写一下分录即可。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12-02)
您好,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如银行账户及地址如属于商户具备的信息,应填开完整;但如确实不具备该信息,无法填写的,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要看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很多人都在问这个问题,其实是理解反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按照这个规定,不是“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而是“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另外,发票开具时点还有两个。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未到“发票开具时点”,则不得开具发票。注意一下,税法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前提”是指“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才可以,不是说任意可以“先开具发票”。
如果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此叉车并非“农机”(农机适用9%税率),且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这个适用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则理应适用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如果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其并非消费者个人(不得给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依法据实开具。
关于税收编码,新旧一样,可以参考一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一、销售煮肉,涉及增值税。
当然,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并不必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按照增值税,缴纳附加税费,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四、如果使用自有场地,或者虽然承租但协议负担,则需要缴纳(代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