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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变更。
按照会计准则定义,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当然,简单来讲,折旧年限改变,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对于境外中间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凭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外贸出口转内销申报销项税额应按出口收入(FOB)折算人民币/1.13*0.13计算。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内销)(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税额)
2、原出口开具的免税发票须冲红,重新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同时冲减表一免税收入,填写至适用税率收入栏。
3、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后,将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的相关数据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1栏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这一栏中,核对各项申报信息,完成增值税申报。
举个例子吧:张三把自己房子,给甲公司用,签的合同名字确实叫做“联营”。没说“租赁”,但是甲公司每年至少给张三20000元;显然,这20000元完全具备“租金”的特征了。或者,我们反过来理解一下,如果这20000元不是“租金”,那什么样的钱才是“租金”呢?或者,我们再反过来想一下,如果这样可以作为“联营”,而可以不作为“租赁”,那就可以没有“租赁”了(还要交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啥的),大家都用“联营”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依据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这张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项目分类明确:“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住宿服务”,也就是说,旅游服务与住宿服务,乃是“叔伯兄弟”,二者不存在包含关系。所谓“*旅游服务*房费”乃是错误开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进行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6]84号
六、关于政府部门和单位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
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八条“关于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的规定执行,即:个人取得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
上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才。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这个国家规定标准,广州市可以参考上述政策。
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不按比例分配;
参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我理解只要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就可以的,所以在公司章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通过股东会决议确定也是可以的。
是的,您说的很正确,100万以下实际税负2.5%,100-300万之间实际税负5%。
境外的支出不用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用形式发票替代。但银行支付记录以及对方提供服务的记录(运单等明细)也最好留档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