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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该行为属于“境内交货、境外收汇”模式,是合规可行的。境内供货商收汇时要向银行申报涉外收入交易编码为“货物贸易其他收入(109000)”,同时需准备好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发票以及情况说明函等材料,银行审核这些真实有效的交易单证后,就会为企业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
关于内销收汇核销,目前已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无需再走专门的核销流程。外汇管理部门改为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企业只需确保收汇与交易背景真实匹配,按规定完成涉外收入申报,留存好购销合同、发票等交易单证备查即可。若外汇局核查时发现数据异常,企业配合提供对应单证说明情况。
主要包括原股东协商(原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新旧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办理税务申报(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股权变更注册登记(包括工商、税务变更等)。股权变更、过户登记办理,则股权转让完成。
如果是本公司员工取得年会奖品,取得旅游公司开具的发票计入职工福利支出,限额所得税税前扣除,个税属于可以量化到个人名下的非货币性质的福利,需要计入个税计算基数,按工资薪酬减个税。
如果公司以外人员取得年会奖品,取得旅游公司开具的发票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个税属于可以量化到个人名下的非货币性质的所得,需要按偶然所得计算个税。
对于上述“冷冻肉鲜肉”,无论自产还是外购,皆可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无法使用”情形,并非“不得抵扣”情形,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转出处理。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报废过程中如果产生报废资产残值处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原则上,以上各项皆应构成社保基数。按照“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相关规定,误餐补助可以不包含在内。但这个“误餐补助”应当确因出差而误餐,且有相应合理标准,而不能滥用。
一、上述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发票,虽然开具了所谓“信贷服务费”,不仅不能改变业务实质,反而是错(贷款服务不得抵扣)上加错(变名开具发票)。
二、若属于出资款应缴未缴,则相应贷款利息不得抵扣。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您是租的房东的房子,自然房东来给您开具发票。
关于资金方面,银行直接向您要钱,您肯定不会给。如果房东让您把钱付给银行,或者依法院判决向银行付款,仍然不能改变租赁关系。
如果房东坚持不给开票,可向税务机关反映。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并无“土地增值税清算”而“退企业所得税”的逻辑呀。所以,您需要补充一下具体业务、具体情况。
其实,上述公式已经明确了“当期”概念。也就是说,这个按照“纳税期”来算的。一般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计税,则此“当期”即为“当月”。
1、海南成立公司,没有门槛限制。实行自主申报登记制度,全程电子化办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均可自主申报。一般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实行认缴制。但特别要求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这意味着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需设在海南,并对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该项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以下三项政策: 一是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三个目录。上述目录在政策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二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个税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43号),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3、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