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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并未明确禁止修改文件名。法无禁止即可为。
需要。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清算时补缴税款,不会产生滞纳金。
但是,您的情形是,清算已经完成,且仍有少缴税款,则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相关规定,需要缴纳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材料及产品交易应该按公允价格确认销售价格,如果未按公允价值定价,税务部门有权调整,调整方法见上边的规定。
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价款应该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如果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计算房产税。
个人免征增值税,限于每次(日)不超过500元(此无期限限制);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定期申报,可享受月度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免征政策(目前文件规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方面,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虽然网上有一些人认为计入“管理费用”。但我还是一直认为,应当并入固定资产(房屋)原值比较好。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其实,给予员工补贴,与单位租房给员工住(也包括“实收实销”),这是两个概念。前者自制凭证即可,后者需要发票。
比如说,您公司予先制定标准,一天200元,员工出差10天,就补贴2000元,那这个就可以自制表格,发放给员工2000元。如果说,员工出差20天,短期租了个房子,或者说住酒店,花了3000元,公司给他报销,那就要发票了。
我不明白您的意思啊?
一、既然已经“稀释成20%含量的液碱”,为什么要“手工折算成30%的液碱进行出库”?那不是与事实不符了吗?
二、“30%含量的液碱做退货”,是真退货还是“做”退货?业务处理应当“据实”,自然不能“做”出来啊。
至于您说“还有什么其他的处理方法”,我只能说实事求是,既然已经“稀释成20%含量的液碱”,那就是按照“20%含量的液碱”出库。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也就是除了价款之外还应该向购买方收取的税款,如果您们的定价是不含税的价格,那么可以在价格之外加收6%的增值税的。但如果您和对方谈的是含税价,那对方肯定就不会再支付您6%的增值税了。
附加税,是您企业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的12%计算的,这个是计入您企业的税金及附加科目,是应该由您公司承担的,而且不是按照销项税额计算,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计算,所以您说的对方可能不会接受按0.72%来向对方收取。
正常来讲是谁收款谁开票的,但现实工作中,有时候会出现第三人收款情况,如果严格遵照税收规定,这个是不允许的.
文件:国税发[1995]192号文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但我个人理解,如果能确定是施工单位确实提供了服务,且由其开具发票,如果委托第三方收款出具了文书,或签署了三方协议,也应该可以的,毕竟现实工作中有很多需要变通的。但建议您还是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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