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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已为您电话沟通解决。
一、“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养老机构”与第三条“资金借贷”各自独立(其他条款也是一样)。即资金借贷政策并不限于“养老机构”。
二、此文件已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当然,延长有意义的部分,其实就是第二条、第三条,因为原先条款有期限限制;至于其他条款,原本就没有期限限制,是否延长就无所谓了。
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根据《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报说明:租赁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上所述,增值税已经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应视同销售处理。
没有这个规定。但是,有一点是关键的,发票开具,必须与事实情况完全相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在税法上并无定义。个人理解,应当是达到完全可以销售的状态,而不是“预售”。
二、您的计算是错误的:
(一)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8000)-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10000-3000)-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未提供数据,忽略不计了)=1000
(二)应提存货跌价准备=3000-1000=2000万
当然,税法层面,存货跌价准备不能税前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免征增值税,限于每次(日)不超过500元(此无期限限制);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定期申报,可享受月度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免征政策(目前文件规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1-05-19)
税人采取上述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按照从购买方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购买的货物、服务品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总局明确之前,纳税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的款项,暂按提供“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可以抵扣,但必须公司抬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二、符合条件没有期限限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说明一下,此处虽然未提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事实上,对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本就没有期限限制,况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取消限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然更不会限制了。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8118。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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