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答: 首先,分录1,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表示从资金平台中支付发生的财务费用。分录2,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其他应付款,表示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增加分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两个分录合并后,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表示分公司因承担财务费用,导致其他因付款债务增加。
其次,其他应付款是负债类,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是用来核算除应付付账之外的其他的应付款项,借方表示其他应付款减少即负债减少。该科目贷方表示发生应付未付情况,借方表示支付,一般余额在贷方,表示还没有支付的款项。比如,企业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或退回有关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支付有关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一问回答: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主要涉及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合并中取得有关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1.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
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其中,对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在将被合并方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并入合并方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之前,首先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即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后,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确认。
2.合并差额的处理
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后,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二问回答:1、 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不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双方均不需要确认应纳税所得。
2、 增值税及附加税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年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相应不征收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3、契税
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吸收合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8〕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吸收合并,原投资主体继续存续,享受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
5、印花税
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三问回答: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该笔股利应于2017年4月申报期进行代扣代缴个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答:1.文件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间是按取得时间确定,如果2021年还没有取得过一次性奖金,在2021.12.31日期前取得的,可以适用单独计算方法。
2.相关政策: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3.举例:比如a公司在2021年2月份发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时已经选择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扣缴了该笔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2月,即发放奖金的当月)。为了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到期截止前再适用一次该项优惠政策,现在就抢在2021年11月份提前把本应到2022年2月份发放的2021年度的年终奖也发了,那么,这一次所发放的奖金,按政策规定是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司员工这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发放当年的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也就是说,如果基于正常、合理市场价格租入,然后转租出去,则转租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当然,如果本身出于避税目的,比如1元租入,10万元租出,那显然另当别论。
1、属于
参考文件:银发[2009]3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
2、属于。
参考文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财税[2017]77号文件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指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3、可以
参考文件: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您是什么意思?我完全不明白啊?您具体、详细描述一下您的业务吧。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可以查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期
企业所得税方面,则执行一般规定,因为没有优惠政策,所以作为收入总额组成部分计算纳税。
答:1、发生的实际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一、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上述情况不应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外部凭证包括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这儿显然是指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上述费用并未发生,乃是“营业外支出”。
四、若依上述规定取得合规凭证,真实发生,则可依法税前扣除。
这属于发票多开了啊,应当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您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工程施工(就是当时您借方入的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可以,但同时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