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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主要依据公司法。目前公司法对清算资产分配顺序作出了规定,对分配的资产形式没有具体规定。实务中,资产清算通常会先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来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现价,为财产变现底价和分配方案的制定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剩余可分配的资产,可以处置成现金返还,也可以将资产评估作价可进行实务分配(比如有些设备暂时难以变现,或变现价格偏低情形),具体由清算组决定。
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2806。谢谢~
第一问回答:一、会计处理
(一)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一般分2种:
1、执行新会计准则,则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
2、还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则无形资产摊销的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二)合作研发的会计处理
①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XX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会计期末:
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第二问回答: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175%加计,不符合条件的不行。
外购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如果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个问题: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的企业范围和经济活动范围,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住宿和餐饮业、烟草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娱乐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研发活动要符合规定范围。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三)研发支出一般要与研发活动有相关性
虽然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但这些支出要与企业研发活动有相关性
三、主要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十)《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1号)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只要您公司实际上控制上述办公楼,相应利益并无异议(抵债协议明确),可以确认资产。并且,基本准则也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一、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不认证可能略有麻烦,所谓“失控票”,后续需要解释。
二、如果依法不得抵扣,或者不想抵扣,可以进行“不抵扣勾选”。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5-0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属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发票不抵扣勾选。
也就是说,按照安徽省税务局最新答复,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依法不得抵扣,则可以做发票不抵扣勾选。
另外,有人说,我们这个月进项票够了;那其实没有关系,认证、申报后结转留抵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个人认为,不是不需要交,是客户购买银行服务、银行收取款项时,所收取款项中,不仅包含了服务,也包含这些礼品。比如提供结算服务,收了1000元;然后给客户积分,换了一条围巾。这个围巾当然也交增值税,只是其销售额包含在1000元里了。也就是说,销售结算服务、围巾,销售额合计1000元。
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自己消费,其实是客户自己花钱买的。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另外,其实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道理。)
如果没有偷税操作(即以故意欺骗、隐瞒方式少缴税款,并非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则超过五年,税收义务已得豁免。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个人”,不是“公司”。也就是说,可以以“个人”确定如何选用年终奖计税方式。
二、若纳税人应缴未缴,扣缴义务人扣而未缴,则会产生滞纳金。
然而,如上所述,改变申报方式,即使产生少缴税款,既非“应缴未缴”(汇算清缴期还未到),也非“扣而未缴”(除非未卜先知,早扣了这部分税款),自然不会产生滞纳金。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与产品销售数量相关的专利费,应当作为产品销售成本核算
借:营业成本
贷:应付账款——专利费
借:应付账款——专利费
贷:银行存款
因为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后(免税的),公司仍然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方为公司的,可以另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票应当由货物的销售方A公司开具,现A公司注销,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对于剩余的货款,与对方协商,对不能开具发票导致少取得进项的部分,不再支付,即按原来的不含税价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这里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在上述交易中,应当确定收款时间和开票时间的先后,如果发票先开具,那么就应当在开票日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发票在最后开具,那么就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