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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上如果无法取得合规发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会计上,遵循真实性原则,按正常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即可,即借方计入成本费用科目,贷方记银行存款科目或应付账款科目。
收到保证金时计入“其他应付款”,那么再转为房租时,是转入预收款科目还是转入损益科目,需要看转房租的时点,如果转房租时依然属于预收房租那就转入预收账款科目,如果已经达到确认租金收入的条件,就应该转入损益类科目。这个和金额大小无关。
我理解您说的煤矿整体出售,应该是煤矿的资产进行出售,包含采矿权、煤矿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吧?如果是这样需要缴纳资产出售环节的增值税及附加,如果资产处置有所得,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出售,只是针对原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溢价缴纳个税(如果是法人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环节双方还涉及印花税。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这种替票行为,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来讲这是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符发票的虚开行为,所以应该停止这样的替票行为。
正规来讲只要销售方是已经做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销售货物必须要提供发票的,如果不能提供发票,你公司是无法税前扣除的,这样的情况下,财务上可以凭对方开具的收据等资料进行入账,但所得税上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解决办法: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能否对于辅材寻找合适供应商,集中采购或汇总一段时间的采购统一开票。如果销售方是自然人,未进行税务登记,单次采购金额500元以下,可以凭对方开具收据税前扣除。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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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似乎明白您的意思了。您既然前三季度亏损,那拿什么去弥补呢?自然无法提取弥补了。正常常理就是如此。当然,如果您实在愿意也填上,就手工填上,或者问一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填上?(总之,实质上不重要了。)
关于“房产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这是个税收问题;而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与“固定资产”单独,则为会计问题。二者不必混为一谈。
至于“高速公路收费权属于无形资产”,我不知道您的意思是什么?
担保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可以不用扣缴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需要扣缴。建议在操作前也咨询下主管税务局,因为各地执行有差异。
为了更加准确回复您的问题,我再增补一下您的问题:
非限制禁止行业、资产、人数,这三个条件假设一直符合。
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并非会计“利润总额”,而是指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确实这么称呼)80万,则
第一季度应纳税额:80×12.5%×20%=2万
第二季度,“实际利润额”221万,则
第二季度应纳税额:(100×12.5%×20%+121×25%×20%)-2=6.55万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没有回答很彻底
是保持了软件运行起来的硬件(比如说芯片、电容电阻、电路板等)都算软件成本还是只有芯片本身算,因为要存储无形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