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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用于食堂,则不允许抵扣增值税;只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价格补贴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与出口货物一样开具零税率普通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1. 本期财务报表数,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进行填列。由于新增递延所得税资产造成的所得税费用负数,应当如实填列;
2. 利润总额即税前利润,图片中填列数字看上去没问题;
3. 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的税率为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适用的税率,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的计提是否准确,单从图片上看,税率约为1%
4. 一般来说,季初资产可留空不填。某些地区可能申报系统不允许留空或者不得填0,那么按照经验来说填0.01也是可以的,但填之前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运输途中的损失,运输公司认赔部分应当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冲减损失金额。
该部分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畴,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不能。
这属于销售拆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若尚未开具发票,销售方(您公司)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具发票。若销售方已经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即您公司的购买方,您题目中所称“销售商”)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本质上讲,这不是真的“赠送”,而是所谓“赠送”;也就是说,只是一种营销方式而已。
打个比方:您去商场,看中一件大衣,标价1000元;您觉得有点贵,商场说,再赠您一条价值200元的围巾啊。显然,您只是花了1000元,买了一件大衣和一条围巾;您大概不会认为,您今天捡了一条围巾吧。如果您啥也不买,也送您围巾,这才是真的“赠送”,这种情况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依据自然也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一)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湖北,免征;其他,1%
(二)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全部,1%
(三)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全部,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注意:以上仅适用于3%项目。
需要。该津贴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范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相关规定,“150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由于税法文件早于会计准则,所以二者缺乏结合。
由于会计准则对此只是给出原则定义,且有“其他”兜底,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而依税法论之:
比如,购买非上市公司小额股份,此“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而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且并非为了“短线”操作,也是计入这个科目,那就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了(税率6%)。
其实,对方的开法,比您的想法更加准确。
根据“财税〔2016〕140号”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既然“会议期间……均由对方代订”,对方一并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开具发票是恰当的。
反之,如果“代订”,则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了。
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4.备用金;
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6.预付账款转入;
7.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因此您说的情况,应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而不是其他应收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