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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发生原因为招待客户酒后代驾,根据您的描述,既然是因为招待客户的酒后代驾,应该计入招待费,限额税前扣除。
合同印花税,是按照印花税法中例举的合同才需要交税,列举合同中包含承揽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根据您的描述,视频制作应该属于承揽合同的定作,应该案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合同印花税,是按照印花税法中例举的合同才需要交税,没有列举的合同不缴纳印花税,您说的推广类合同不是列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啊。
如下资料请您参考。
发布时间:2020-09-11 12: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问: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离职补偿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也需要给“其他公司”开具发票。
二、您从“其他公司”公司取得的利息金额,作为增值税计提依据;不扣除支付给“银行”的利息。
三、支付银行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抵扣增值税。
四、理财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保证本或者息。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保本或者保息(二者其一),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二者皆不能保证,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7800。谢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这个问题,各地口径可能不太一样。
(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0-10-22)
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如果企业取得发票或有效凭证抬头为员工个人的,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了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二)河南省税务局类似答复(2021-03-09):企业为出差人员进行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取得的个人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费用全额扣除。
但是,各地对于这个问题的掌握口径并不一样。
(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8-20):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的通讯费,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10-24):但是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您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您的描述,如果合同中各项金额明确列示,则其中技术服务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供应商系统许可证费用”似乎属于“技术转让”范畴,则也需要缴纳;其他各项皆非印花税列举范围。
但如果没有明确分别各项金额,则需要一并纳税了。
目前根据印花税法条款,理解应该在合同中体现增值税,但如何算列明了增值税税款,总局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大连市税务局进行站“在线访谈”做了明确,您可以作为参考。
[主持人]:合同中写明增值税的,也要做基数算印花税吗? [2022-07-22 09:54:12]
[嘉宾]:《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但如果未单独列明增值税,或仅约定了增值税税率的,需按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所载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2022-07-22 09:55:17]
按照上述的答疑口径,您的说的三种方式,都已经列明了增值税税额,所以都是可以按不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的。
您所说的外单位,与你单位是否有经济业务往来,是否属于你的供应商?如果是,可以有两种做法,一是在给你开具发票的时候,扣款部分作为折扣折让处理,按折扣折让和服务价款开在一张发票上;另一种做法就是你扣款时给对方开具收据,作为对方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已经根据不同情况对这个损益科目进行了列示,不包含主营业务成本,不可以计入该科目。企业也可以理解,盘亏的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没有关系的,还没有销售就盘亏了,谈不上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1901)科目,本科目借方和贷方分别登记存货盘亏和盘盈的金额,待有权部门批准后,再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相应的损益科目。
盘盈的存货,一般属于管理不善所致,不区分具体原因,一律冲减管理费用。
而对于盘亏的存货,企业应分析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如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造成的短缺,应将净损失(存货账面价值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之后的余额,下同)计入管理费用;如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短缺,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1901)科目,登记盘盈盘亏的金额,查找分析原因且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后续处理。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15条的规定,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这些是发布者根据政策文件进行总结的,官网没有这样的链接的。
1.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双方都不缴纳,如公司与个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这个您可以搜索一下印花税法的原文,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后边备注栏有”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字样,表明和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2.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为依据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要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这个这个您可以搜索一下印花税法的原文,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借款合同后边备注栏有“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 的借款合同”字样,表明只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借款缴纳印花税,其他借款合同不缴纳。
3.管道运输合同(双方都不缴纳)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这个这个您可以搜索一下印花税法的原文,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运输合同后边备注栏有“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 运合同(不包括管道 运输合同)”字样,表明缴纳印花税的运输合同不包含管道运输合同
4.再保险合同(双方都不缴纳)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这个这个您可以搜索一下印花税法的原文,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财产保险合同后边备注栏有“不包括再保险合同”字样,表明再保险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5.“权利、许可证照”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本次印花税法取消了“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后附的税目税率中没有此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