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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这一个分录是错误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销售费用 100
贷:销售费用 1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实际就是调整的损益类的项目(就是以前年度销售费用的调整),所以不能贷方不是销售费用科目,应根据是否实际支付,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账款科目才对。这样的话,期初数就是资产一方减少100万,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一方减少100万,即使平衡的了。
目前对于超范围经营开票问题的税收口径是:不管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只要按实际从事的业务开具正确的发票即可,如果是经常行为建议先去增项,如果是偶发行为,可以直接开票。
对于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从税收角度并没要求取得经营资质,修改经营范围。但劳务派遣从人力管理部门管理角度,是一个特定行业,从事特定业务应该具有相应的资质,具体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说的情况属于混合销售,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需要根据主业判断按销售货物或者销售服务进行纳税。但如何判断主业,是按经营范围还是按收入占比判断,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还需要结合您的合同签署的条款综合判断按货物或者服务纳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8)42号公告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你销售的属于机器设备,同时负责安装,如果合同中分别签署,财税分别核算,可以按兼营的方式分别按货物和安装服务纳税。
武汉分公司与深圳总公司所得税是需要汇总申报的,并且需要再武汉和深圳进行汇总纳税的备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个人理解,如果B 注销清算,债权债务转移给C公司,说明原来B 公司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只是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给了C ,这时B 已经不存在,也谈不到A、B原来签订的300万元合同已终止,销售退回的问题了,因为B 主体已经不存在,这时不可能再取终止合同,退货了。所以这时C 是不能代替B 来进行销售退回,A也无法通过开具红字发票退货的。
您理解是正确的,如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该就是按照销售货物或者服务纳税,税率是货物的适用税率或者服务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时需要按取得的补贴收入换算未不含税收入计算纳税。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可以分批申报退(免)税。包括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发票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你公司的情况不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而是偏高,税务局一般不会要求调高补税。因此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和印花税都是0。受让人的计税基础都是0。
关于您提及的“以后”、“之后”,我需要“量化”确认一下:
比如说,一辆小车,就是开10年,您给了客户,客户开了10年,然后才给您。还是客户开了3年,就给了你们,你们只是一个门头商店,用不到这个“小车”。
您按照这个例子补充一下吧。
首先,和您说一下“经营范围”的问题。因为您专门提及了,可能比较在乎。打个比方,您开了个酒店,一辆小车不用了,卖了,难道也要开“餐费”吗?就是说,发票开具,最主要的是“票实相符”。
这个业务倒不麻烦,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您作为“销售费用”即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一、既然“无偿”,账务不必处理。
二、税务方面,首先就是“独立”原则,比如原本对外出租10万,就按照10万报税。这个10万租金,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另外还涉及土地使用税,这些都是(视同)出租方缴纳。
但是,房产税有个特殊规定。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就是说,还是从价计征,只是由承租方代缴了。
您的设定原本就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因此,既然“收入已经确认”,理当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