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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说“由于使用的属性发生变化做视同销售处理”,这个事情其实您没有说清楚的。
数字我大致看明白了。113买进来,113卖(视同卖)是合理的。确实,销项税额就是13;但如果没有取得专用发票,那就没有进项税额了。成本就是113.
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也就是说,无论机关事业职工,还是企业职工,会费标准是一样的,还是“本人工资收入的5‰”。
您是站在哪个角度提问呢?如果是您聘用的农民工当然可以支付工资薪酬,如果是合作关系,可以支付劳务报酬,但需要取得对方代开劳务费发票才可税前扣除。
不可以。
无论是“500万元以下”一次扣除,还是“500万元以上”加速扣除,对象都是设备、器具。文件也明确,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答复:此种情况,企业端是无法更正的。因为需要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要更正免抵退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的,只能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报运维处理。
答复:不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0号,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会议赞助费发生在中国境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刑法上的“贿赂”,需要有三个要件:钱物流转、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如上所述,既然包括“旅游”,则符合了第一个要件。但是,您是因为对方“医生”身份给予这个旅游服务吗?医生参加了这个“旅游”会为您谋取利益吗?这两点您没有提及。必要时,您也可向律师沟通一下。
根据您的描述,你是拆除旧厂房,新建厂房,新旧厂房是俩个不同的资产,旧厂房做资产清理处理,产生损失进行损失申报即可。
新厂房按新建成本进行核算并计提折旧。
这儿有个基本原则:不知道您是否知道,关于“发票”这个词语,早些时候也被称为“发货票”。简单来讲,就是销售方就其销售的货物服务,来开具发票。那么,你们卖了20万旧固定资产给供货商了吗?显然没有。那么,你们是不能开具发票的。
接下来,就是23万的发票与3万付款不符的处理了。非常简单,对方开了23万的票,却只收了3万的款,那就是对方开多了,应当对方开具20万红字发票。
一、企业所得税法范畴下,“工资薪金支出”是个狭义概念,不同于会计概念中的“职工薪酬”。税法中,职工薪酬核算的其他各项,比如社保、福利费等,皆独立出来;自然也包括离职福利。
也就是说,离职补偿属于“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而非“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不构成以上基数。
二、工会经费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围,应当区分员工岗位,分别结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正如您之所述,“未有很明确的内容,只规定了大概的服务内容”,那老师只能给出政策规定,由您对照据实判定了。
一、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