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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甲公司是全额纳税。如果甲公司也是劳务派遣企业,由甲公司而非乙公司支付工资等,那么甲可以差额扣除,乙公司仅就收取的劳务派遣费用(不含工资等)向甲公司开具发票。问题二:如果人员工资等由乙公司代甲公司支付,那么乙公司可以扣除,差额纳税。
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新的租赁准则对这种情形也未作明确规定,参照租赁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严格的处理是根据减免后的总租金,重新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就已经计提折旧和重新计算后应计提折旧的差额部分,调整计入当期损益。简化处理的话,直接本年少计提一个月折旧即可。
租赁准则第二十九条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就如下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们销售的仍然属于种子,可以免税。
财务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如果确实发生了违章罚款且属于应由你单位承担,可以在财务报销列支的。所得税方面由于属于行政性罚款,需要纳税调整。
需要,涉及货物的购销都需要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律师分两种一个是合伙人也就是出资的律师,另一类是聘用律师,不出资的。
一、出资律师的所得税
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项目缴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5、《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帐,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帐征收。
6、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施行五级差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5%。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8、小结:
1)出资律师就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若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分后税。
3)一律查账征收。
4)律师事务所其他费用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等文件执行。
二、雇员律师的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
1)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将比例调整为35%。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后续未见相关文件出台)
2)第六条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3)第七条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新《个人所得税法》
1)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综合所得。
2)第三条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小结:
1)除出资律师外,其他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所得,都是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把律师相关个税计算文件做了列示和说明,请参考。
需要,有确定的支付金额后缴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三十二条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上述业务中,企业租赁房屋提供给员工使用,不属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财税〔2016〕36号:服务费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开票,税率6%,是没有问题的。集团应当与下属企业签订集中采购协议,明确,集中采购可以降低整体的采购成本,货物平价转让,另外收取6%的费用,作为集中采购服务的收费。
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增值税方面:《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因此,公司内部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将误餐补贴计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问题。
1、2021年之后,你公司为外籍高管承担房租、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煤气费、上网费等,应该并入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酬,属于综合所得纳税。
2、如果仍然以发票报销形式,可以计入职工福利支出,当然也可以不再取得发票,而以补贴形式支付给高管。
3、如果作为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按2015年34号公告,可以在所得税上作为工资薪酬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调增
4、如果外籍高管是居民纳税人,子女教育专扣,如果是国外学校,是可以的,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而且应该属于学历教育范围
不需要处理,按规定加计抵减金额不需计提,在当期有增值税需要缴纳时直接抵减。所以没有抵减完的部分,无需进行任何处理,只是在下一年度不能继续抵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