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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一般情况下,经营所得具有机构稳定性,经营持续性,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人员的特点。
现实工作中,一般个人去代开发票时,税务部门会进行经营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的认定,认定是经营所得的,一般代开发票时就按核定政策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税了,如果认定是劳务报酬所得,不会代扣个税,而在发票备注栏写“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个税”的字样。所以建议您还是根据代开发票时,所在税局的认定为准。
折让本身没有风险,正常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但是,贵司出口商品给关联方,长期亏损是不正常的,属于关联交易,且定价应当不合理,存在将利润转移至境外的可能,此种情况下,导致境内少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整。
依照税法调增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与实际收款取得的收入是一样的,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关于具体依据,取决于具体调增事项、调增原因。
关于这个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理解,审计费属于工程必要支出,应当作为“开发成本”。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您的问题过于笼统了。
一般来讲,销售不动产,应当于不动产实际交付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收到款项,但不动产尚未交付,而需要开具发票,则可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个人认为,维修基金应当并入房屋价值,一并计提折旧。
二、维修基金,应当取得主管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或者非税收入票据,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有“财政监制章”。因此,上面这个凭证不能直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确实物业代收,一并向主管部门缴付,则至少还要附上财政票据的复印件。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上述“加盟费”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加盟期内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记账时应该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并且需要向银行取得发票,可以定期集中开具发票。
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做坏账处理。无法收汇对应那部分收入的税款,应当申报补缴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具体您说的180元定额包干误餐补助,应该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的统一规定,有可能是各地税务部门自己就误餐标准制定的地方规定。
比如浙江税务局 浙地税发[2004]17号(该文件目前已经废止)规定: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建议和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一下,看是否有当地具体规定。
税法以历史成本作为原值(计税基础)认定依据,没有投入实缴资本按0来处理。
如果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你方应该开具,无偿赠送需视同销售,因此既然缴纳增值税,就可以开具发票。一般作为公益组织,接受捐赠取得发票与否意义不大,但税法没有禁止其取得发票,所以不管出于核算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对方要求开具的,你方应该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