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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你方应该开具,无偿赠送需视同销售,因此既然缴纳增值税,就可以开具发票。一般作为公益组织,接受捐赠取得发票与否意义不大,但税法没有禁止其取得发票,所以不管出于核算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对方要求开具的,你方应该开具。
供应商收到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开具发票给你公司,你公司以对方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账务处理将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文件分析,强调购置时的单位价值,我理解就是购买时取得的发票价格,不包含安装费等项目。
首先,需要明确产品类别是否为应税消费税类目。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确定的原则区分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您好,已为您电话沟通解决。
这个业务不涉及税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改变资产用途
另外,增值税方面列举视同销售情形,也不包括改变用途。
这属于一般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以及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方面,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最后结转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注:增值税方面,若上述车辆购入时因法定情形而未抵扣,则此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否则一般纳税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如果确实已经损失,不具备资产定义,则可将其结转“营业外支出”,作为损失处理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可将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发票、付款单据等)、合同协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留存备查。
需要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既然没收“押金”,则其事实上已经实现“抵押”之功能,而转换为价款了,自然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者:发出商品)
此行为不妥。B未真实提供服务,不能开具发票给C,否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轻则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在境内可将C做为代理人,以C为扣缴义务人;A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C公司与你公司无直接业务,你公司应将赔款(运输费差价)支付给B公司,因为此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B公司只需要开具收据给你公司即可。再由B公司将赔款支付给C公司,因为此行为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亦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事项,因此,支付时,无须代扣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该付汇属于国际赔偿款项下的对外支付,凭交易合同、赔偿协议等相关手续到银行办理付汇即可。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