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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经营所得个税、如果有房产、土地可能涉及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日常经营签订合同等事项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收筹划是很宽泛的概念,这个需要根据您的情况及具体进行分析测算。
如果你公司具有生产能力,出口自行生产的船只,及时收汇,可按规定申请出口退税(免抵退)。部分零件部件委托加工,整体船只仍属于自产。)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也可视同自产货物申请出口退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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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税字〔1995〕48号”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不征税)“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出口货物劳务能够退税的条件之一是收汇,境内C公司只能付人民币给B公司。如人民币货款是由境内银行转账支付的话,出口企业A不能进行退税,不建议上述委托付款行为。那么客户的哪些付汇符合退税要求呢?
出口货物的客户分两类:境外客户、境内特殊区域客户
一、境外客户
1、境外账户
境外客户直接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即境外账户。该类账户向出口企业支付的外汇或跨境人民币都符合退税要求。
判断该账户是看收汇水单的付款人名称前带有(JW)字样。
2、离岸账户
离岸账户,即OSA账户,全称OFFSHORE ACCOUNT。虽然该账户是在境内开立,但属于境外账户。是境外企业或境外个人(含离岸公司)在中国境内有离岸资格的银行所开立的账户,目前境内只有4家银行可开立离岸账户,分别是: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和交通银行。该账户只能支付外币
判断该账户直接看付款人账号前面带有OSA字样
3、境外机构境内账户
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即NRA账户,全称NON-RESIDENT ACCOUNT,是境外企业(含离岸公司)在境内离岸银行外的其他银行所开立的银行账户,从账户性质说属于境内账户。
该账户分三类:
人民币NRA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与境内出口企业之间采用人民币结算
外币NRA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只能采用外币结算
自贸区NRA账户:境外机构在自贸区内银行开立的非居民账户,该账户可以采用外币也可以采用人民币结算(根据汇发(2017)3号的规定,自贸区NRA账户可以结汇为人民币进行支付)
判断该账户直接看付款人账号前带有NRA字样。
4、上海自贸区账户
上海自贸区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或个人及上海自贸区内企业或个人开具自由贸易账户,即FT账户。其中境外企业在上海自贸区内银行开立的账户叫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即FTN账户,全称FREE TRADE NON-RESIDENT;境外个人在自贸区开立的是FNF账户,这两类账户视同境外,即跟境内往来按跨境交易操作,与境内出口企业之间采用人民币结算。
判断该账户看账户前面带有FTN或FTF字样。
二、 境内客户
出口企业销售货物给境内客户且符合退税的只有特殊区域内客户(研发机构研发设备、中标机电、水电气等不在本文表述之列)
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把货物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或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个人并把货物报关运入特殊区域(特殊区域指: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享受退(免)税。因此出口企业销售货物给特殊区域客户并报关运入特殊区域的,特殊区域客户可以采用他的人民币账号支付人民币,也可以采用外币账户支付外币。该人民币或外币账户不必非要是在特殊区域内开设,在区外开设的都符合要求。如果客户所在的特殊区域又属于上海自贸区的,其在上海自贸区开立的自贸区账户FNE也符合要求。
一、如果公司业务,可以公司抬头开具发票。
二、这张发票肯定是错误的。
“经纪代理服务”与“住宿服务”,属于“兄弟”关系,并非“包含”关系。
请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因此,所谓“经纪代理服务-住宿费”是错误的。
成长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一般为正,又因为公司经营状况较好,需要更多资金支持,筹资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也为正,同时扩大生产和投资,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一般为负。所以应当选C。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比如说:原本货物10000元,您付了500元“装卸费”(发票给您开了),客户又把这500元给您了。那么,这500元,您收到时,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也就是说,您销售货物,价款10500元。支出时,这是您公司的“销售费用”。“收支两条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公司与上述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在支付其工资薪金的同时在中国境内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收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我先作如下比喻:
路口有红绿灯,有监控摄像头,不能闯红灯;没有监控摄像头,也不能闯红灯。
关于您的提问,答案是:能查到。
一、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若属于关联企业,同时要符合债资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个人理解是没有扣除依据的。
目前,有依据可以扣除的、与职工有关的险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我不确定您所说“空难险”是否属于这一险种,可以向保险公司了解一下)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